狀況: 哇~ 這家店的樣子好特別阿, 拍一張留念好了...
通常這時店員就會飛快的到你旁邊說, 對不起, 這裡禁止拍照喔~
然後把你用力的趕走....
明明就只是拍個照而已, 為啥不行!!
這時通常會有的反應:
反應1: 算了, 人家說不行我們也別為難人家了...
反應2: 當場跟她吵, 然後大家心情都不好...
反應3: 假裝走掉, 再回來偷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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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此類...
本來我也是屬於反應1的人, 但是看到誠品招牌不能拍??之後,
就實在忍不住有一股火從下面燒起來, 於是上網找了相關資料來看,
在此將我看到的結果報給大家知:
Q: 像對於拍誠品書局的招牌, 然後放到網路上讓大家看, 這種行為會不會違反著作權?
A:
根據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就是說你重製之後, 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進行長期展覽, 就不行,這是我看的結果,有錯請指正)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同時著作權法第65條有提到著作利用的判斷標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由以上推得, 我們這些拿相機的,
只要我們所拍的這些建築物或雕塑物的照片(非人像)並沒有營利的行為(主張合理的使用),
同時這些建築物或雕塑物位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進行長期展示, 那我們就可以安心的拍...
以上言論若有錯誤, 請各位網友指正, 小弟虛心受教, 但請心平氣和討論, 別為難版大
另外附上有用連結兩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
提供著作權法, 懶的全部看完的話,
一般民眾只需要注意第44條到第66條的著作權使用限制, 這樣至少可以了解著作權的使用限制
,不用再被唬的一愣一愣的。
經濟部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專區
我提供的聯結是"智慧財產權法規專區", 因為這對我們這些拍照的最有用。
裡面有固定的律師會回答訪客的問題, 包括之前當紅的101大樓能否拍照, 看棒球能否帶DSLR...
這些問題都有人問, 建議大家都看看, 有問題的話也可以發問, 大部分都會有律師回答。
其他還有各類的法律諮詢服務, 都非常有用,大家可以去看看...
以上狀況僅適用於台灣地區, 非常感謝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