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ein wrote:
公然污辱罪不成立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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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我沒有在第三人看得到的公開場合指名道姓
http://www.wretch.cc/blog/dogcatfamily/9278819
April 21, 2008
有關網路發言之公然污辱與加重毀謗罪
一:關於公然污辱罪
(一)何謂公然?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例如在網路的討論區或是部落格即是屬於公然的情形
(二)何謂污辱?
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
在網路上謾罵他人
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三)公然污辱需要指名道姓嗎?
無論公然污辱罪或加重毀謗罪裡指摘或傳述他人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這裡的他人, 不以指名姓名為必要,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以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