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128G Samsung series 7 特價999 USD


atein wrote:
原本,本人打算自行處...(恕刪)


>我曾問賣方這同一家的供應商嗎?! 賣方回答:「不是同一家」。
>既然不是同一家,上台可以換機,這台為何不能退換?! 美國下單都是可以換機的,這大家都知道,除非>呢?!什麼? 可能來自拍賣網或是先拆機型的機器。


美國下單都是可以換機?我在美國消費超過三年怎麼都不知道。換機是特定賣場提供的福利,又不是美國法律規定的,每家賣場規定本來就不一樣(很多廠商或賣場都規定要扣一定程度的上架費還要買方自付return shipping fee)。

難道當初雙方有約定一定要直接向微軟官方下單?

atein wrote:
原本,本人打算自行處...(恕刪)


請別在誤導大家,公然說謊 買家當初主張的是自行向原廠(Samsung)申訴,既然不能再度換貨的話
竟然還要求我們幫忙翻譯他欲向原廠申訴的信件,我們當下即斷然拒絕此額外的工作 (有錄音為證)
1. 買家在第一部欲退換貨時,所要求代轉的信件中含有情緒性的字眼及不實的描述,在被我們糾正後才改口說打錯了(有e-mail信件為證),我們不願意再淌渾水
2. 再次告訴您,免得您說沒看見 您退貨的第一部機器經鑑定屬完全正常 還要求換機
第一家配合供應商同意給我們一個面子 不代表第二家供應商也會同意不合理的退換貨
3. 更換第一部機器時 買家再三保證第二部全新機更換後 如有買家個人認定之瑕疵 賣方不需負責 也不再退貨(有Email證明) 買家卻又單方面毀約 在買家提出交由法院裁定後 又一再以信件騷擾
4. 買家說我們提供的為整新品之不實發言我們皆已存證,我們已備妥invoice,隨時可在法庭上佐證,希望您也有一套說詞來說明為何再三汙衊我們 及不間斷的騷擾
5. 買家一再提及的螢幕偏黃及觸控失效 皆為單方面的主觀認知 所退回的第一部機器經原廠認定為完好品 說詞反覆,讓我們不願再與其deal,到時會建請法官先將機器還原至原廠預設狀態,再來進行檢視
6. 誰說美國下單就可以無限制換機的,請詳讀各大購物網站的條款,我們曾跟您提起的 restock fee 不陌生吧?您可以在這否認,但我們留存的檔案是您無法更改的
7. 我們已備妥invoice,隨時可在法庭上佐證,用不著您提出要求

sbl wrote:
>我曾問賣方這...(恕刪)


雙方並無約定向何店家購買 只是受到買家不實指控 在此回應罷了
在與買家的往來中,已多次提及並無無限制退貨以及會有restock fee之費用
特種買賣
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
、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雙方新約定視為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9- 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在拿到商品之後,應該儘快詳細檢查商品,看看是否有瑕疵,如果在使用就發現商品有瑕疵,可以立刻告知廠商,並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如果在使用了商品之後,才發現有故障,也應該儘快告知廠商。
如果多次送修都無法改善瑕疵,應依照瑕疵所造成的結果,依民法規定,主張更換沒有瑕疵的商品、減少金額或解除契約。

一、何謂”瑕疵品”?
所謂瑕疵品即指存在買賣標之缺點。凡依通常交易之觀念,或當事人間之約定,認為標的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之瑕疵。
二、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
(一)權利的瑕疵: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
例如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
※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二)物之瑕疵: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
三、瑕疵的構成要件: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二)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三)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四、買方得主張之權利:
(一)滅少價金或解約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二)損害賠償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買受人方面,法律亦課其檢查標的物及於發現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之義務,如果買受人怠於通知,除非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應視為買受人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356)

本人將不再與賣方再爭論,將在年後提出第19條消保郵購法,依法買方可以無條件要求賣方退款。並支付本人寄送返還貨物至賣方之貨運費用。
至於,賣方要怎麼去測試有瑕疵之商品,請自便。本人事務繁忙,無暇奉陪。如有誠意,本人接受換機協商。否則全依消費法條由法院執行無條件退款,本人並將貨品退回賣方,付清買方期間衍生之各種費用,自此兩清。
atein wrote:
特種買賣 第 1...(恕刪)


一般所指的鑑賞期,是不適用於把購買的機子拿來做測試或非原廠保固範圍內的使用吧?

你把人家機器改改BIOS兼超頻去衝效能,還要人家無條件接受你退貨?

修改BIOS跟超頻是非官方保證正常使用範圍,這種情況也可以退貨?

我是覺得,第一次購買這個產品,沒看到實體購買,主張七天鑑賞期我不便評論。

不過既然你都知道三星這台官方機種本來就可能有些存在的問題後你還是要購買,

這樣還適用於七天鑑賞期嗎?


就算去賣場買吧,看到展示機後決定購買,但真正交貨也都是倉庫裡的新品機種交貨吧?

也難保交機時的機子會比展示機好還是壞?

這種的情況下,不知道賣家能不能引用主張一些保護自己的法條?
我曾經買過有瑕疵的電子書,但是現在代購的廠商大多願意協助更換,甚至提供一年保固(保修或協助送修)。只是貨物到手上使用之後,其實瑕疵擔保就應該是原廠的責任了。請參考PCHome的退貨規定:

關於退貨:

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的消費者,都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享有商品貨到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但猶豫期並非試用期,所以,您所退回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而且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請問閣下哪裡看到本人去修改BIOS。請問閣下BIOS如何修改?
又何修改哪台、哪型號、哪序號的機器測試? 如何舉證真偽所載之數據出自N61VN或700T?!
如果有人再故意無實證指稱本人去修改本人購買之SAMSUNG 機器BIOS,本人也不排除提告,仿害名譽之主張。
公司委任律師顧問,閒來無事,可以替本人處理。

似乎閣下忘了您也知道可以去修改XML 檔作假吧?!
老實告訴您,3126 FSB 是本人的N61VN機器之超頻時脈。
本人所謂的數據,也不過是N61VN的錯誤數據以及其它台700T原廠更新後之DRIVER 錯誤而已。
該數據也並非賣方所銷售之機器。本人怎可能去變更一台即將退貨的機器,傷害自身權益。
您不會看不懂,內外頻與真正的700T 的時脈吧?! ?!
自從1992年80386SX至今,賣過電腦數千台。
您過去以為超頻33%合理之樣貌?! 事實上也不懂。各位先進不是也感覺數據很奇怪嗎?
因為它為N61VN的實際數據。如此可以解出許多網友們的疑慮了嗎? 如果這些數據真的在700T身上,那只能如其他的先進所言:「那也太扯了」。

請回憶此:
N61VN虛測數據

為何本人將3126MHZ之FSB程式去除2/3圖片? 目的在於掩飾N61VN的機器數據,以N61VN的數據示於成為似700T。主要是看誰能真正懂真偽,誰是專家,本人看了對於不專業的回答,會心一笑。
認為很專業,真的如此嗎?!。

N61VN原CPU P8700,經由升級後為T9550 2.66GMHZ.

N61VN之時脈於另一主題BIOS 討論之故意截掉之半部份圖。


N61VN之FSB全圖


N61VN真實之數據。







數據出自何機器之答案公佈:以上這些真實數據為N61VN,也就是一些自以懂的玩家,自以為是認為真的是700T之離譜虛測數據。
本人在賣方出貨之時,亦有要求賣方自行先行檢測,但賣方不配合。並指稱應不會再有問題,可能只是個案而已,本人因而以信任原則。依法,檢測結果,賣方交由顧客前應先告知商品之實際狀況為何。

本人不再回應,一切交由法律規定七天內無條件退款或協商換機解決瑕疵品或瑕疵折讓。

atein wrote:
本人在賣方出貨之時,...(恕刪)


不再回應?我們提出的事證也沒見您正面回應過.....

您來信要我們準備好答辯狀到台中開庭,我們會準備好一切的事證(錄音,網頁的截圖,信件)

關於您以不實言論一在汙衊我們提供的是整新機 我們已準備好收據等相關資料 再加上您不斷的騷擾信件
希望您也準備好一套說法及所有證據,準備到台中之外的外縣市開庭

至於機器有沒有被改動,您所有的通信算不算騷擾,有沒有威脅
法官會有所裁決,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atein wrote:
本人在賣方出貨之時,...(恕刪)


我們已多次說明不會開啟其他人的機器....竟要求我們不要出貨給別人,讓您可以再次換貨(第三部),我們在電話中斷然拒絕

別忘了 是您在電話中多次說這次的運氣不會這麼不好 且我們也多次要求您自行從二部新機裡任選一部
這些都是有紀錄可以佐證的,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