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大學陳姓女學生遺失一台筆記型電腦,被高雄正修科技大學林姓男學生撿到,林先找電腦商估價,向陳女要求一萬元酬金,討價還價以三千元「成交」,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
女學生的媽媽無奈嘆說:「現在學生書都不知念到哪裡去?」提供領據的員警也搖頭,認為這雖是民事協調事務,但林同學沒先將電腦歸還失主,竟先去估價,當做向失主索討「留置權補償費」依據,實在太現實了。
陳姓女生說,她本月初到高雄參加一項研討會,忘了把筆電帶走,原以為找不回來了,後來接到警方通知,說有人撿到,原本還很開心,沒想到對方卻開口要一萬元酬勞,害她一點也開心不起來,心想「怎麼有這種人?!」
女生的媽媽表示,對方協商時,自稱找二手電腦商估價,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要求三成、一萬元酬勞「很合理」。
陳同學表示,她的筆電買了快一年,當初才買一萬九千元,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一萬要不成,開口要五千,雙方協議才降到三千元。
陳媽媽表示,討價還價過程,對方還說她們口氣不好,要寄存證信函,讓人傻眼。她說,原本她可以直接把錢請警方轉交,但決定邀對方「面交」,就是想看看這位男同學「長什麼樣子?」
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男學生可能也覺得不好意思,一進警局二話不說,簽了收據拿錢快閃,雙方眼神幾乎沒有交集。
陳媽媽說,「很無奈啦!」,原本想說如果對方沒開口要錢,還可以包個紅包致謝,但演變成這樣,「就當破財消災吧!」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彩秀指出,撿到失物應該歸還失主,否則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但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至於是否有違道德,見仁見智。
PODER888 wrote:
2011-10-31 12: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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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學陳姓女學生遺失一台筆記型電腦,被高雄正修科技大學林姓男學生撿到,林先找電腦商估價,向陳女要求一萬元酬金,討價還價以三千元「成交」,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
女學生的媽媽無奈嘆說:「現在學生書都不知念到哪裡去?」提供領據的員警也搖頭,認為這雖是民事協調事務,但林同學沒先將電腦歸還失主,竟先去估價,當做向失主索討「留置權補償費」依據,實在太現實了。
陳姓女生說,她本月初到高雄參加一項研討會,忘了把筆電帶走,原以為找不回來了,後來接到警方通知,說有人撿到,原本還很開心,沒想到對方卻開口要一萬元酬勞,害她一點也開心不起來,心想「怎麼有這種人?!」
女生的媽媽表示,對方協商時,自稱找二手電腦商估價,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要求三成、一萬元酬勞「很合理」。
陳同學表示,她的筆電買了快一年,當初才買一萬九千元,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一萬要不成,開口要五千,雙方協議才降到三千元。
陳媽媽表示,討價還價過程,對方還說她們口氣不好,要寄存證信函,讓人傻眼。她說,原本她可以直接把錢請警方轉交,但決定邀對方「面交」,就是想看看這位男同學「長什麼樣子?」
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男學生可能也覺得不好意思,一進警局二話不說,簽了收據拿錢快閃,雙方眼神幾乎沒有交集。
陳媽媽說,「很無奈啦!」,原本想說如果對方沒開口要錢,還可以包個紅包致謝,但演變成這樣,「就當破財消災吧!」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彩秀指出,撿到失物應該歸還失主,否則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但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至於是否有違道德,見仁見智。
高雄正修科技大學優秀喔!!!
還會先拿去估價呢!!!
看來這招要被寫進教科書裡了呢!!
kinyo wrote:
如果失主硬是不給錢那...(恕刪)
引用報導~~~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日電)有媒體報導,法務部 在民法物權編新增「留置權」規定,在失主不願給付三 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如此規定有悖拾 金不昧的美德。法務部今天表示,這項修法可簡化遺失 物招領程序,除兼顧傳統美德,鼓勵善行外,更可提醒 民眾妥善保管所有物,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自由時報報導,法務部新增的「留置權」規定,有 人稱為「好康條款」,其中規定失主不願給付三成報酬 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等失主拿出酬金後,再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多數民眾不贊同上述新制,認為把 道德觀念物化,家長和老師將無法教育下一代,也擔心 變相助長勒贖風氣。
法務部指出,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通 則章及所有權章)已于七月二十四日經行政院第3102次 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當 中有關「所有權章動產所有權節」的遺失物拾得相關程 序,是因應時代需求,增訂招領雙軌制及價值輕微遺失 物得簡易程序等。
法務部表示,所謂十分之三拾得報酬請求權,早自 民國十八年即已明定,這次修正僅考量其性質,明定報 酬請求權及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支出的通 知、招領及保管費用等,均得于費用償還前,留置拾得 物,以資擔保。
法務部說,「留置權」是指該報酬、通知、招領及 保管費用的發生與拾得物有牽連關係,拾得人如欲請求 報酬,應于報告及交付遺失物時聲明請求為限,拾得人 也可不請求報酬。而拾得人如果有違反儘速通知、報告 、交付警察、自治機關的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的情 事者,這次修法亦明定不得請求報酬。
另外,雙方如有爭執的情形發生,遺失人可依民法 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先取回遺失物,以兼顧雙方 權益,這種方式同樣也為德國相關法律所採用。970802報導
交到警察局去 行使留置權 雙方沒達成共識和解 。
民法第807條,拾得人因六個月過後未有人認領可取得所有權,因為這是依法取得,
拾得人從此刻開始變成了所有人,可以合法基於所有人地位行使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繼續持有遺失物的話自然不會構成刑法上的侵占。
前提...撿到物品"盡速"交到警察局 並且交代 有人認領要領物品"市價"三成。
這個事件是....那個人還去先鑑定價格....法條上有"速從"的義務,不然無法拿三成。
民法803條第1項規定: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若違反此項通知義務,依805條之1第2款,拾得人是不得請求報酬的。
所以想要三成的人...請"盡速"送到警察局去...謝謝。
不然對方可能有反制你侵占...

更新 如有錯誤~~~~~~請用力補充 或通知我~~~!!
如果掉落NB的人回來找,找不到就要告人家侵占~~~有困難
除非你調監視器"發現"對方有注意到你的物品~而且撿走了~並通知而不歸還
可以利用"錄音"將對話過程錄製 你在某某時間某某地點是否有撿到某某物品(盡量詳細)
他回答沒有的話~~你手上有監視器影帶and這捲錄音帶~~~就完成蒐證~~~可以請他法院見了
撿到的人只要~"速從"送去警察局,無責任~~~~"請安心的撿吧!!"

至於撿到後先去上課、上班~再送去警察局~~若無法舉證無侵占意圖~有可能會被告
至於三成酬謝金的問題~~很簡單 立法美意就是希望大家撿到東西能送到警察局 提高找回率!!

就這樣~~~~正義魔人一堆~~~等你撿到一千萬~~~能不要三成~~雙手奉還給對方 再說吧!!

一切都是個人"道德觀的問題" 沒有對錯 不犯法但是社會觀感很差 你也拿他沒辦法!!

而且根本不是正修科大的錯~從幼稚園開始就有教導"拾金不昧"~別忘了家庭教育也是重要的關鍵。

很多人焦點都模糊了~~~~




補充
遺失人可依民法 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先取回遺失物。
第九百三十七條 (留置權之消滅-提出相當擔保)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行使"留置權"跟六個月後沒人領回,物品就是拾獲者的??有爭執不領回,六個月後就是拾獲者的囉!?
這邊我還沒弄清楚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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