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消保法在保護< 7天無條件退貨 >
有一個完全不公平的事 <各位不要再繞著亮點打轉從頭到尾亮點只是舉列說明重點請放在付錢驗貨與驗完貨就要購買此機就算瑕疵也不能換機亮點只是舉例>我把虛擬通路與實體通路的共通點提出
你們有人在光華商場或一般店家買過筆記型電腦嗎?
東西完整包裝未拆要消費者先付完錢後才可以拆箱看裡面的東西有無缺件
不付錢就不能看重點來了打開後發現螢幕有亮點沒超過5個不能換
因為你已經開箱了,開箱後就是你的
問題1:例如:亮點暗點試螢幕的缺陷沒有理由讓消費者接受生產廠商的瑕疵<因為亮暗點也就是"死點"是屬於無法維修的,一輩子就是那樣除非換螢幕>
問題2:沒有開箱無法檢查,沒付錢又不准開箱,開箱後就不准退, 請問那跟網路購物,電視購物. 郵購......等等有什麼不一樣只是時間長短
問題3:此問題早已行之有年無法可管付了錢才能拆箱看東西好壞那跟買樂透有什麼分別
此種法律漏洞真的無法可管嗎?是否該抵制此種行為呢?



我已將此情形轉述給消基會,但是我一個人力量有限,希望大家一起反應
好讓我們都能在有保障及健康的環境消費.
PS:我的重點是先付錢才能開箱檢查東西,如果不是重大瑕疵就不能換
網購郵購是看不到東西所以法律保障,店家也不是將機器全部上架任君挑選有什麼資格像網購郵購一樣,卻不用受法律規範
Q13:路商店販售實體商品,是否適用消保法特種買賣之規定?
A13:參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解釋:「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消費者透過網路下訂單購物,不能事先「檢視」商品實物的情形,與郵購買賣類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422號函曾表示:「本會鑒於日後藉由網際網路而生之商業交易行為日益頻繁,其中有關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賣,為有效保障特種買賣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過細,影響基本法性質,已函請經濟部參考外國立法例,研究有無必要另訂專法,就特種買賣私法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規定再予充實及明確規定其主管機關、相關行政規制措施與罰則」。因此,網路商店販售實體商品,適用消保法特種買賣郵購買賣規定,較無爭議。
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