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eboy wrote:
第一次看到這麼扯的!...(恕刪)
不合理的契約本來就沒有遵守的必要,
而合法不合法是法院判了算,
不是單方面公司說了算...
進公司時簽的禁止競業條款、信用卡條款、軟體使用條款、租屋契約、健身房契約、保險契約...
一狗票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對消費者不甚公平,或者廠商撇清一切責任的免責條款存在,
但生活還是要過,軟體要用,信用卡要刷,房子要住...
縱使幾百條裡有1%不同意,還是得簽那個契約,
將來被告上法院,
也要等判下來才知結果,
絕不是簽了契約就是同意,
不同意只好抵制,
這對於弱勢的消費者太不公平。
我已經花了錢,合法的取得了產品,
接下來我既沒有非法散佈,也沒有重複裝在多台機器,
就是一套軟體一套硬體的使用精神。
之後使用者有能力,要改軟體內容(就跟改車改房子一樣),
廠商可以說這樣喪失保固,
但只要沒有觸犯政府的法令(著作權法、汽車有驗車的規範),
廠商也只能以違反契約為理由來告消費者,
但只要消費者自認站得住腳,也不怕上法院,
就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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