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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撿到筆電 先估價再索酬

以我看來這個法條是有效的,
想想看如果沒這法條...那個學生還會拿去派出所嗎?
我認為被他拿去賣掉或自用的機會還比較大,

法條是提醒那些無法達到道德最低標準的人,
如果三成價值你覺得那是你應得的,那你的道德標準在哪就很清楚了。


taros78 wrote:
台灣的「公議」哪裡「...(恕刪)


我不是說過我贊成這個條款嗎?
就跟無論道德水準怎高的國家, 法律依然是不可缺少的..

問題在於, 敢理直氣壯要求報酬, 既然認為自己是合法的權利表達..
何須怕社會公議?

如果台灣人老習慣把法律當成社會行為最終底限..
習慣把法律沒規定的事項, 當成自己可以無所憚忌求利的手段...
這民族的等級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

法國雜碎王 wrote:
所以沒有說要在合約上訂時間阿~訂了時間還能玩他幾年嗎.....
只要表現的有誠意一點~大學生也不會想到要訂時間吧~都笨成那樣了~

可以直接催告,
何必定契約?

民法第229條第二項前段: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法國雜碎王 wrote:
況且拾獲物品有主張其三成價值的權利~這是否為債務?有疑問吧?
如果上了法院拾獲人可主張有拾獲物的三成價值權利.但是這個三成並不會變成遺失人的債務耶...
你需要先把債務的定義查清楚喔....

債權及債務本是一體的兩面,
閣下應先釐清何謂「債」。
現在的人撿到東西一定是先索取一定的酬勞
因為社會的風氣已經慢慢轉變成這樣囉
跟以前比起來真的是一代不如一代
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

拿不拿這3成.....真的是看個人的想法! 不過感覺這位先生吃像很難看!
突然有一種想法,會不會是那男學生於撿到時偷偷打開筆電,

然後發現裡面有照片覺得失主不是一個正妹,所以一不做二

修開口要錢,假如是一個很正的妹那情況或許會變得不一樣


致於看了很多版友的回覆,個人以為這實在是沒啥好討論的,

也沒必要用輿論的力量去評論,畢竟他的行為並沒犯法,說實

在的台灣現在的新聞媒體盡報一些沒營養的新聞,民眾看多了

久了依我看腦袋都快跟著殘了,還不如上網看看國際上發生那

些事或者上01晃
PODER888 wrote:
女生的媽媽表示,對方協商時,自稱找二手電腦商估價,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要求三成、一萬元酬勞「很合理」。
陳同學表示,她的筆電買了快一年,當初才買一萬九千元,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一萬要不成,開口要五千,雙方協議才降到三千元。 ...(恕刪)

這個正修林同學還真倒楣,
只是想賺這個撿到的"錢",但一開始把NB估錯價格(不管有沒有拿到外面估)
1.9萬的NB,3成是5700元,議價後只拿約1.6成3千元,也能被01炮成這樣!?

那個女生陳同學也很自私,自己把東西搞丟,能找回來就偷笑了!
只因議價時不爽,結果花不到3成就把NB找回來,得了便宜還賣乖,為了3千元也鬧上媒體?
男同學開1萬元又不是不二價,還不是議價到3千元,要不然實際3成拿5700元給不給?
那個女同學在付錢/議價時有這種自私心態,搞不好自己撿到NB/金鍊就A起來了!

一般NB從外觀都不容易判斷價格,
不知那個女同學是否有本事,拿到其他型號的NB之後,還能估到正確的價格?
像我買的NB是2萬找有17.3",搞不好別人只看外觀也以為是3~4萬元的...

結論: 兩造均無同理心,道德均低落,都只在法律底線而已,嘉義大學/高雄正修科都教育失敗!
記者又閒閒沒代誌,才會有這條新聞冒出來,給大家茶餘飯後...

所以,還想茶餘飯後要人肉搜索的,就對:
嘉義大學陳姓女學生+高雄正修科技大學林姓男學生 一起搜索吧!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客滿的公車上年輕人坐在"非博愛座"
面前站著步履蹣跚的老人或孕婦
法律並未規定一定要讓座
有人會主動讓座,有人則不,可見這個人的倫理道德程度...

邁向大同世界,道不拾遺,夜不閉戶,人類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撿到一隻狗.依法送你一條狗腿
人性本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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