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382 wrote:
若符合民法第805條...(恕刪)
請注意喔~這是在知道遺失物所有人的情況下!拾獲人在未收到3成權利金前有權行使"留置權"
所以我大可跟他說電腦價值10萬~我願意給他3萬~等到我有錢就來找他贖回~
然後就過個八年十年~哪一天想到就去找他要電腦.
他拿不出來就是侵占,到時後賺的就多了~
但重要的是要簽個合約阿~隨便掰個理由請他簽名,拍個遺失物照片.就說怕日後有糾紛之類等等的~~然後雙方蓋個手印~
這樣是免得日後沒有憑據說是他撿的.
然後他就要一輩子幫你保管遺失物~
而且既然他這麼缺錢~我相信只要說自己沒錢~過不了幾個月他就會"自行"幫忙處分掉了~
要是你連絡他~他還拿得出來~就繼續擺阿~
哈哈~就只會耍耍這種小聰明~書都白念了~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