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man wrote:
3. 好幾位網友都說什麼亮點標準,真是自願當羔羊,試問亮點標準誰定的?消費者有參與制定嗎?
良率沒有100%的,這大家都能理解,所以活該有消費者該當犧牲者?瑕疵品就是瑕疵品,這點毋庸置疑,
試問你花跟我一樣多的錢買,你的螢幕多三個亮點在上面,你爽不爽?亮點標準是廠商單純從自身利益考量
而單方面制定的標準,結果還有網友奉為圭臬,完全無法理解台灣消費者保護的意識低落至此。
恕刪)
這不是圭不圭臬的問題, 是市場機制的問題.
不僅台灣廠商有這規範,日韓廠商同樣有.
東西還沒買就告訴你有可能有亮暗點的存在,五個以下合理.
既然已經知道,您無法接受可以選擇不要買.
並不是買了再來反悔吧?
如果這種市場模式不被接受,自然會被淘汰.
但是事實上,這種市場機制是可行而且被接受的.
或者,有許多店家接受你多付比原價更高的價錢,讓您可以挑機.
這也是解決方案.
再回一句話,廠商制定標準並不是法律,對你沒有強制性.
只要您不跟他有合約行為.
就不知道為什麼,有些網友就是偏偏要去找廠商履行購買合約,再來抱怨合約的不合理?
這...自找的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