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ffey0622 wrote:
所謂竊盜乃意圖為自己...(恕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取他人之電能者,以竊盜動產論
故竊盜罪需要有
1"不法"之意圖
2"利益"之意圖
何謂不法?
即行為人知所取之物無"法律上之權源"
設行為人進入一餐館,店家未在插座上明言禁止使用
且行為人主張插座之使用乃屬契約所未明定之附隨義務
請問你
法官先生,或檢察官先生,或律師先生
你要根據甚麼理由遽採為不利於行為人之解釋?
麻煩給個"內行"的解釋
thinkpadt60p wrote:
樓主所言之港式餐館的確不像一般會主動提供充電服務的餐廳,但如未親自詢問店家,其實也很難預先判斷商家此事上對熟客的態度如何,不是嗎?
『未徵得商家同意便自行使用插座充筆電』 跟『未徵得商家同意便自行將餐具放入背包帶走』的行為可能都有瑕疵,但對我而言是是有非常大的落差,我有點遺憾的是這兩件事在許多人的觀念中似乎被看的一樣嚴重.....

吳馬克 wrote:
間接證明了什麼?落落長講了一堆,請教你的結論是什麼?還是和樓主一樣沒結論留給大家去探討?
thinkpadt60p wrote:
了許多網友的發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