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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對不起, 您不能插這~

Yung-Chang wrote:
所以法律也保障黑店囉...(恕刪)


法律保障的是私人財產法益.
至於未經告知擅自使用他人私人財產屬竊盜行為,而竊盜行為被為刑罰所禁止.
你又舉在外國某某x黑店的例外情況來試圖扭曲常態情況了,且沒任何根據情況下的自我假設(已推諉成習慣?)
不過你還是不肯正面回答,所以小弟就私自認為您只是來亂的,就這樣吧,下線了.

Yung-Chang wrote:
我們好一點, 多一些人(立法委員, 官員)說了算(不過相對於所有人口, 那其實還是少部分哩).


可敬的朋友,代議政治導致了少數人決定法律,因而產生了少數人立法的事實。既然您也意識到相對於所有人口,當今立法者其實是少部分,那您有為何說法律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呢?從立委諸公們所曾立的法律中,不難看見為了少數人利益所立的法律,最具代表性的即是以前憲法增修條文延長立委任期的修法。如此真是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因為這些立法者天資聰穎,是上帝的代言人,所以要讓他們當久一點,來增加大多數人的福祉?


Yung-Chang wrote:
就是有人運動神經可以好到接受這樣的速限, 甚至像德國的高速公路一樣無限速, 也知道所有限速以外的安全駕駛條件, 知道時機該減速以維持安全. 能這樣駕駛的, 是少數人, 再怎麼少數, 您都不能否定有這些人存在.. 不過現實是, 在台灣這地方, 為了顧及其他大部分不甚懂安全駕駛, 或運動神經就是訓練不來的同胞. 所有人只好慢慢開車..


既然要慢慢開車,那又何必要叫高速公路呢?而運動神經所能接受的速限又在哪裡呢?如果一堆人不甚懂得安全駕駛,那我們真該檢討一下是否是台灣的駕照太好考了以致於有了駕駛的資格卻不太知道駕駛安全,若真不太懂駕駛安全的話,那麼,願上帝保佑,他連開車在市區道路都有危險呢,而且有造成公共危險之虞呀,這樣如何保障多數人的利益呢?
德國的無速限是因為德國百姓認為那是德國人的驕傲,也代表唯有德國的造車工藝才能做出這樣的好車,若您說立法設速限是保護多數人的利益,那德國那樣就是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在大陸法學的聖地德國是這樣做的話,那不啻意味著法律不只是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嗎?
再者,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統計,自民國90年至民國96年以來,超速違規者平均約有1075111件,而這還只是"有抓到的",既然大多數人都是運動神經不足開快車和不甚懂安全駕駛的人,那麼,超速的人那麼多還真是匪夷所思;而且看超速違規人數的趨勢,不難看出自從國道全線統一100公里速限後,超速人數明顯下降,這不正意味著大多數人是想開快的?

Yung-Chang wrote:
換個角度想, 飢寒起盜心..所以福利法另一方面減少這社會的飢寒, 也會減少犯罪率. (有效沒效是有得討論, 還看怎麼做啦)
還有一種是起不了盜心的殘疾, 那福利法又變成了"保險", 等於幫所有人買保險, 因為你我都不知道哪天我們誰會那麼倒楣.


是了,高貴的朋友,如果您對福利法的認知僅在於補助貧窮的話,那麼我無話可說;家暴法、兒童福利法,並不是保障多數人的利益,而是少數被害人的利益,即便是補助貧窮的法,就立法目的而言也絕不是為了降低犯罪率,而是平衡社會弱勢族群與大多數人的差距。若您不就立法目的而言去看而是傾向於立法後的效果的話,這樣是沒完沒了的,而且也無從討論起的。


Yung-Chang wrote:
至於專利法, 就像版權和盜版問題一樣, 我相信當初立法是為了保障創作發明者有足夠的利益, 接下來這社會才持續不斷地有人願意創作發明.
當然啦, 有時候專利法保護太過頭了也是事實. 不過為了將公眾利益最大化, 這部份還是有持續地被討論, 持續地修正發給專利審核條件不是?


是的、是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發明者,而發明者正是少數,再來的人願意發明,當然也是這法律是護著他們的;而且您也提到了專利法保護了太過頭,不正是法律保護少數人的表現嗎?而無論法律如何修改,最終少數人總能憑著專業人士們的力量去維護他們,因為有力的少數人總有能力動用遊說者去引導法律走向他們所愛的方向。




Yung-Chang wrote:
所以死板的基礎法律教育, 我指的是代表簡單, 因為簡單, 所以大家懂能接受, 但也因為簡單, 許多複雜的是非問題就無法解釋清楚, 就變得死板了.


啊,是了,原來您指的是基礎法律教育呀,看來,這次該檢討的是教育部了。



Yung-Chang wrote:
嗯, 不過我想到的是其他還有很大爭議的例子, 爭議大到我不敢說(或者根本不是爭議, 而是一面倒地認為就是那樣暴政), 只能暗示.."跟華人有關, 近代不出一百年的"
要不然引來更多人或甚至99.9%人的撻伐..可就沒完沒了了


是了,慧黠的朋友,商湯和姬發的作為經過了一千多年和六百多年才有了共識,您又怎麼能苛求百年內的事能有共識呢?


Yung-Chang wrote:
"法律允許", 因為法律是酋長說了算.
"願意傾聽", 杜撰中的吳鳳是跟原住民很親近的.
"也沒意見", 勸過原住民不成後, 只好"也沒意見"地犧牲來表達意見.


啊,高貴的朋友,我想您誤會了,這裡的法律允許是指該原住民所居住之國的法律允許,因為原住民既然有這種習俗,那不消說,自然酋長或是族內的法律是同意的;而吳鳳既然是虛構的人物,那麼就讓他留於虛構吧。

Extraction wrote:
法律保障的是私人財產法益.
至於未經告知擅自使用他人私人財產屬竊盜行為,而竊盜行為被為刑罰所禁止.


甭冒火囉..

你說的法律解釋, 片面解讀是對, 不過正常先進國家的法官不會片面解讀法律.
剛剛講的黑店完全適用你說的法律解釋.. 你不能否認吧?
也不存在先進國家, 所以我說"正常先進國家的法官不會片面解讀法律."也對, 間接地否決你這樣片面解讀法律, 你不能否認吧?
winds0123 wrote:
可敬的朋友,代議政治導致了少數人決定法律,因而產生了少數人立法的事實。既然您也意識到相對於所有人口,當今立法者其實是少部分,那您有為何說法律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呢?從立委諸公們所曾立的法律中,不難看見為了少數人利益所立的法律,最具代表性的即是以前憲法增修條文延長立委任期的修法。


您說的沒錯, 這是現實狀況, 前面我想講的是理想狀況.. 所以我說酋長那種一個人說了算的, 我們取笑那種不算法律的法律, 跟我們這種少數人講了算的法律. 我留了個伏筆, 我們也沒高明多少, 只不過五十步笑百步.

winds0123 wrote:
既然要慢慢開車,那又何必要叫高速公路呢?而運動神經所能接受的速限又在哪裡呢?如果一堆人不甚懂得安全駕駛,那我們真該檢討一下是否是台灣的駕照太好考了以致於有了駕駛的資格卻不太知道駕駛安全,若真不太懂駕駛安全的話,那麼,願上帝保佑,他連開車在市區道路都有危險呢,而且有造成公共危險之虞呀,這樣如何保障多數人的利益呢?


的確, 我們有相當的共識. 只希望我們的法律 (包含駕照考取的方式) 能更進步來保障多數人的利益.

winds0123 wrote:
德國的無速限是因為德國百姓認為那是德國人的驕傲,也代表唯有德國的造車工藝才能做出這樣的好車,若您說立法設速限是保護多數人的利益,那德國那樣就是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在大陸法學的聖地德國是這樣做的話,那不啻意味著法律不只是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嗎?


討論這是有點離題, 我個人是無奈地認為, 德國喜歡, 也能高速駕駛的是多數. 之前有聽說德國也有輿論提倡高速公路應該限速(以排碳問題和環保考量為主), 不過更多的人, 包括連德國總理都不傾向如此. 甚至有聽說他私下表示這樣駕車還有何樂趣<--我聽說的, 不知是真是假.
我只能說民族性的差異, 我們的少數人, 他們的多數人.

winds0123 wrote:
而且看超速違規人數的趨勢,不難看出自從國道全線統一100公里速限後,超速人數明顯下降,這不正意味著大多數人是想開快的?

在台灣, 想開快的也許是多數, 但能安全地開快就無法得知了.
也所以, 我個人還是有點怨我們那"少數人"決定的速限. 不過天下事不盡完美, 只能說我們那對立法有影響力的"少數人" 還是多少有秉持對大多數人利益的想法去定速限與超速罰則, 雖然那訂定的結果你我都不滿意.


winds0123 wrote:

是了,慧黠的朋友,商湯和姬發的作為經過了一千多年和六百多年才有了共識,您又怎麼能苛求百年內的事能有共識呢?...(恕刪)


的確是, 也所以我不敢直接變成政治話題討論.. 但我想這樣還是可以幫住從旁映證世間事的是非不定.
Yung-Chang wrote:
我開車很多年了, 不...(恕刪)


我說說我之前真實例子情況.

店經營四年中間曾經有多次客人想帶狗進來消費,而我們地方算是半餐飲業所以禁止寵物入內.門口也沒貼明,也因為一般來講這是絕對是大部分一般人都知道的衛生常識...

曾經有人偷偷摸摸抱狗進來,有人把迷你狗裝在手提包裡帶進來,有人帶不知道啥類似老鼠類的寵物進來,有人進門先探聽碰碰運氣問問知道不行才死心離開,甚至遇過有人光明正大直接抱進來還一附理所當然的樣子...這些人遇到只要我人在都一定親自去道歉跟溝通,不叫店內其他服務生以表誠意,說實在講出這些話等於是在趕客人,唯一能作的是儘量把傷害力降到最低...

不過無論是多熟的老顧客都不可能例外,因為這次給了他帶讓其他顧客看到,下次來問我為什麼上次別人行我不行那我如何回答?你能教我怎麼做?難道跟他講說顧客有分大小嗎?還是因為通融了一次其他都默許,之後被迫轉型開寵物咖啡廳?一間店該堅持的原則就應該堅持,只是看顧客會不會愚蠢到不問已經先作了之後讓自己被拒絕尷尬走到沒台階下,另外還要看店家方面處理手法夠不夠圓融.

老實講我也想雙贏,貪心地希望能容納所有類型的顧客,但世上沒十全十美,實際上這根本是不可能的.我只夠能力鎖定留住部分層次的客戶群,堅持要帶寵物才肯進來的客人只能忍痛犧牲掉了...以上寵物例子你把他代入餐廳飯館之於手提電腦其實差不多,店家都會有不得已的苦衷跟無奈.

這些年來其實有一次例外,那天記得天氣非常冷好像有下雪,有位不算常來的客人說在等人沒地方可以去堅持要坐到某個時間,跟我說放在車上小狗會冷死= =;; 狗狗很乖不會叫會呆在袋子裡不會上沙發,也跟我掛保證肯定不會有下次了...我讓她坐包廂叫她藏好牠....


另外一點我想跟前面的某些板友說件事: 顧客最大這句話不是啥例子情況都可以隨便拿出來用的.



嗯!!

未來潮流餐廳是用來"使用3C產品跟充電的地方"

不是用來吃飯的,我承認我輸了........
不知道要簽什麼...

Griffey0622 wrote:
沒什麼好參考的..我...(恕刪)


建議您以後有法律問題,尤其關於竊盜方面的案件

盡量不要找該位律師諮詢,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只能說這位大律師對於竊盜罪的理解,還處於行外人的印象決定論
所謂竊盜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

刑責部分: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9章竊盜罪規定: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知tatricia這位仁兄的見解是多「內行」?
還是又是一句「我認為」呢?
如果又是「我認為」的話..那就沒必要浪費網路資源了..
Yung-Chang wrote:
至少大家到後來的批判漸漸地不是那麼激烈了...(恕刪)

轉移焦點並不能解決你涉案的事實,除非樓主自爆內文,否則文章主角還是不會變,
您的風馬牛不相干的發言只會令人覺得你的無知以及鬼扯蛋...
arccloud wrote:
難怪台灣永遠只是開發...(恕刪)


你舉這個也很沒意義
要不要比一下國民的涵養
在國外住的友人都覺得台灣人在國外常做很丟臉的事
要國內服務跟國外一樣? 自己層次提升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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