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ricia wrote:
何為?有些發言後來變成了這樣拿狗來類比其他網兄的意見,例如:
你要寫這些之前
是不是先該去搞清楚?
致歉我已了解且接受
再者,我家的菲菲我的語意完全沒有牽涉到人,
如果對語意有不同的解釋,或是你單方面有誤會或曲解,
可以求證本人
若以你查找資料的能力,不應如此而已
致歉我已了解且接受
tatricia wrote:
何為?有些發言後來變成了這樣拿狗來類比其他網兄的意見,例如:
huangyi wrote:
這當然不能以法律來...(恕刪)
tatricia wrote:
至於有人舉出使用台北車站的插座被判竊盜罪(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56號),請對照兩案基礎事實的不同:1、當事人間有無契約關係,2、行為人主觀認識內容。那位紅衫軍之花,她所認識的是「我偷用一下車站的插座」,並不是「車站的插座本應供給有購票之旅客使用,故我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