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Chang wrote:
好不容易看完這麼高的...(恕刪)
我是蠻同情這樣論點的人,因為老師顯然沒有敎會你們什麼叫"規矩"
我用最簡單的方式說吧,學生上課可不可以發問?當然可以,不過發問前要先舉手
這就叫"規矩",我女兒小一,如果不舉手就直接發問會被處罰一節下課留在教室裡頭
長大後沒人管我們的規矩了,這名詞就會轉換成你們愛用道德之類的語詞,講白就是什麼當為什麼不當為
去到餐廳用餐,就位要使用桌椅當然不用問過老闆,吃飯要使用餐具當然不用問過老闆,因為這些都是你當為的,以外諸如插座,市電,廁所(許多小店家廁所是在內部的)當然就需要先徵詢店家同意後方可使用
這一篇我是之前回應的,重複貼一次是因為我真的非常同情你
因為你的老師不僅沒敎會你什麼叫"規矩",外帶你的眼力不好....
你舉這些不通的例子老早有其他網友舉過了,大家笑過算了你還來第二次就不好笑了
因為電池常沒電,總是禮貌性地先問過老闆可否借用一下插座。
大部分都ok,面有難色的就算了。
我想說的是,無論如何,由於每個人的成長經驗不同,
就算你認為ok的事,別人可能認為你很無禮。
若是這種情形出現,就是自己要檢討了,
而不是指著對方的鼻子,或是上網出氣。現代人金權主義至上,
什麼都要說到錢,但又常常不替人想,自以為是的情事過多。
道德倫理果然也成了古董?
angle2000092000 wrote:
我是蠻同情這樣論點的人,因為老師顯然沒有敎會你們什麼叫"規矩"
...(恕刪)
我想我們年紀應該差不遠, 雖然我沒有女兒, 不過比我年輕的同事許多兒女都不只小一了.
聽你這麼講, 我相信你是超有規矩的. 也許你在任何餐廳上上廁所都會先問過同意, 小時沒舉手就發問被處罰的陰影還是揮之不去.
不過我不曉得你有沒這種經驗, 我出差或旅行各地時, 常常是一個人, 很多時候像這種插電的服務也許我也會問一下. 不過常常得到的不只是允許, 而且服務生的眼神表情還透露出 "廢話, 擺這兒的不就擺明了給你用, 你不用誰用". 多問幾次, 你就會告訴自己, 下次不用那麼費事問了.
我只能說, 規矩存在人心, 不是每樣東西都需要法律去定義的, 而是靠文化, 經驗和潮流來改變及定義的.
或者你要說老闆最大, 在他的店內消費就是要合他訂的規矩, 管它外面潮流習慣是什麼. 那我也沒話講.
旅行外面, 很多文化, 習慣及禁忌是旅遊書上可以查得到的, 因為那些文化夠久, 也夠特殊.
不過免費提供插電這種文化, 你不能否認, 已經漸漸在成型了.可是若依你的觀點, 你告訴我哪個旅遊局有介紹, 哪本旅遊書有說到那是被禁止, 是不禮貌? 當然旅遊書也沒說那是可以的, 只因為哪是新的商業習慣, 文化, 漸漸在擴大中, 旅遊書不需要去對所有商業習慣都做介紹.
如果你硬要用不告而取, 竊盜的角度說. 那我也可以說, 沒問過就使用大部分餐廳提供的公共廁所, 都是不告而取, 都是竊盜囉?
世間事不是可以二分法說一定對或錯.. 合不合規矩, 也不是都這麼容易可以二分法定義的.
自由世界裡, 基本的規矩應該是不影響他人為最大原則. 你硬要說這影響了老板的心情, 所以壞了規矩, 我也沒話說. 但是其他方面, 影響了誰?
開店當老闆就是賺錢, 而這種開銷如果微乎其微時, 卻因此影響心情而損失更多的生意及收入. 那我只能說這不是當老闆的料.
我個人是認為, 很多當老闆的根本搞不清楚餐廳內每項用電各代表多少比例, 多少金額的耗電. 只知道每次看到幾萬元的電費帳單心情就不好, 於是對用電計較東計較西, 省小條, 開大條 (門鈴也省了!?)
angle2000092000 wrote:
你舉這些不通的例子老早有其他網友舉過了,大家笑過算了你還來第二次就不好笑了
...(恕刪)
笑不笑我, 我無所謂. 這是無可奈何的, 許多事情, 不是講一遍人家就懂. 要不然也不會有那麼多爭辯了.
別人講過, 我講過, 還是有人不懂, 只好換個方式再講.. 等你笑不出來時, 也許代表你慢慢懂了.
你還是不懂嗎? 我吃飽撐著的話, 也許可以再講講.
何為?有些發言後來變成了這樣拿狗來類比其他網兄的意見,例如:
吉0728說「而且小弟敢肯定小弟自家裡的來福.規矩都比他們好」、「也許有些人就是需要別人跟牠說.嗯~不可以喔!!這樣牠才知道不行,小弟家裡的來福都聽的懂」。(第274、277號發言)
qazwsx12「說我以為只有狗會做出這種事情」(第269號發言)
*釣魚釣到麥香魚說「我家的菲菲都沒規矩的」(第276號發言)(向釣魚釣到麥香魚致歉,查證有誤)
有必要這樣嗎?mobile01應該是有非常高的寬容度的論壇吧,不過是一個店家和消費者之間觀念不同的議題罷了,正反兩種意見都有助於大家更精細的思考和討論,將別人的看法直比為狗,不禁令人神傷。
另外,在台灣以外的地區,竊盜定義如何我不清楚。台灣的刑法對於竊盜的規定,小弟倒略有一點粗淺的研究。構成竊盜罪所需的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有對於所取之物,沒有法律上的權源之一事,有所了解。例如在餐廳外面的傘桶拿走一把完全和自己買的傘有相同外觀的雨傘,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是誤以為該傘是自己所有,所以欠缺竊盜罪的主觀要件,不成立竊盜罪。
至於行為人若在消費地的店內,未經店主同意使用插座,有無對於所使用之電源認識到他沒有法律上的權源,非常值得懷疑。以此篇討論為例,顯然也有相當人數認為店家所提供服務的範圍,在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形下,也包含到桌邊的插座。
至於有人舉出使用台北車站的插座被判竊盜罪(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56號),請對照兩案基礎事實的不同:1、當事人間有無契約關係,2、行為人主觀認識內容。那位紅衫軍之花,她所認識的是「我偷用一下車站的插座」,並不是「車站的插座本應供給有購票之旅客使用,故我用之」。
有包含充電服務?那我去吃個小麵攤看到老板位置旁有插頭,就給它直接用不用
問?人要吃飯,難不成還包含隨身攜帶的電子產品也要跟著吃到飽(充飽電)?這
種事本來就小事一件,只是有沒有互相尊重而已,人必先自重而人後重之,當你
在使用一項不是"餐廳"所應該提供的服務時,就已經超出你所付出的,就是額外
多用的,就像我去好市多一樣,有些人明明只買了一捲牛肉捲,結果就帶了一大
盤的洋蔥和酸菜走,整盤滿滿的都尖起來了,還自以為花錢就大爺,好市多允許
你帶醬料,那是基於彼此互相信任原則,沒叫你帶全家一星期份的走,有的還上
樓買牛肉,下樓拿免費的洋蔥和酸菜,反正又沒貼說不準拿,還看過直接用保特
瓶裝汽水帶走的,明明手上就只買一杯20元的,人非得什麼事都說得那麼清楚才
會遵守?小學生嗎?同樣的去餐廳吃飯還硬要凹人家的電,雖然微不足道,但是
和我上面舉的例子不是很雷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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