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pp wrote:嗯....基本觀念正...(恕刪) 基本上, 善意第三人有例外條款: 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上民法課老師大概都會舉贓物特別出來說... 不必返還樓主的NB這點應有疑異但只要他僅屬善意佔有遺失物, 並不知情(這點就要靠法官判定了, 通常法官會用對價之相當性來進行判定), 他就不需要負額外的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xpresso wrote:基本上, 善意第...(恕刪) 這點我有點小疑問,關於民法949條.....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是沒錯,但並不是無償返回喔,還是得付出善意第三人當時購買的價金(需舉證),當然如果非善意自然不在話下!
Alex0538 wrote:根據我最近所修的民法...(恕刪)<我想那位李XX可能被嚇呆了而且身邊沒有懂法律的人給他建議/blockquote>所以...這故事就是說.....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