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知道觀感會很差我之前有位員工也是類似這樣的行為,以為老闆都不會知道,殊不知我只是看破不說破。因此我對他印象超級差,想要可以明講,老闆不小氣其實都ok,但不講就暗幹,根本視同侵占。因為這件事對他的品性開始懷疑,因此對他的工作產生不信任,最後他也因為其他原因自願離職了。後續他應徵其他公司,如果有人資部門打來詢問,我絕對會將他這個貪小便宜的行為據實告知,讓對方自行評估。
最好知會一下,基本上只要不是太機車的主管,贈品通常都會直接送,了不起主管要一杯去喝,其它的就看自己要不要請關係較好的同事!像我服務的社區,固定會訂報紙放在公共閱覽區,每年繳費時報社會送贈品,也是會告知主委/財委,這些贈品通常都留給現場的保全人員!
有人要搞死你時,這咖啡是最佳武器,還是你送他的刀-------------------------------------------------------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