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yo wrote:如果失主硬是不給錢那撿到的人可以一直扣住東西嗎假設超過6個月不還那失主可以告撿到的人侵占嗎 若符合民法第80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可行使留置權。
PODER888 wrote:嘉義大學陳姓女學生遺...(恕刪) 女生的媽媽表示,對方協商時,自稱找二手電腦商估價,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要求三成、一萬元酬勞「很合理」。陳同學表示,她的筆電買了快一年,當初才買一萬九千元,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一萬要不成,開口要五千,雙方協議才降到三千元。真想知道是哪一家二手電腦商全新的電腦買1萬9使用快一年可以增值成3萬6
有一個小小疑問,對方撿到東西後還拿去估價,這種行為是否可以告他侵佔??>>另外女生的媽媽表示,對方協商時,自稱找二手電腦商估價,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要求三成、一萬元酬勞「很合理」。>>陳同學表示,她的筆電買了快一年,當初才買一萬九千元,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一萬要不成,開口要五千,雙方協議才降到三千元。如果我是這一位失主,我會跟撿到的那一位男同學說,那電腦拿去賣妳所謂的二手電腦商三萬六,賣不到三萬六你貼錢還我,我再給你報酬一萬。這樣失主還賺了七千元~~這個男同學腦袋是裝啥??
cmcli wrote:誰叫你掉nb減到的人...(恕刪) 這點倒是沒錯, 其實願意無條件交還的人總還是少的...但是這位同學整個作法倒是很誇張, 為了要求報酬不惜謊言連篇...很不可取... 一萬九的筆電怎會被估成三萬六?不過再怎樣, 失物交還應該是很基本的道德, 不交還才是不應該...雖然我也認為不交還為人之常情, 但不可倒黑為白, 認為這樣是對的....整個來看, 這位同學的作為, 也只比直接拿去變賣的人好上很小一點而已...不要忘記, 自用可能不合你條件, 變賣有可能被抓包, 是有風險的....不要認為這位同學這樣良心就有多好.... 無本生意還有啥說的?一台一萬九又用了一年多的筆電, 價格也差不多是他索酬的價碼而已....我是認為這位同學算盤可打精了... 只要臉皮夠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