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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 MAC OS X 筆電

shawn.lin wrote:
會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阿~~ Shawn Lin 你完全誤解了 37 條的意思
這邊有判例解釋條文
http://blog.yam.com/legal/article/12084860
你只把法律條文讀了一半

-------------
我幫你翻譯,第一句是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接著要讀跳第二句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兩具合併這才是這條的法律主要用意

你把第一句話斷章取義擴大解釋,誤導大家....

請記住,法律人住的星球和我們住的星球不太一樣





就購買JOLIN的光碟是否僅使用權一事

小弟有別的看法

稍微找了相關資料(友人)

就物權言,依物權法定主義具體規定民法757(修正前):『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
*本法規定者--->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留置權、質權
*其他法律--->如動產擔保交易法、船舶抵押權、航空器抵押權
就所有權規定767:『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物權不得任意創設且物之使用權源本來自於所有權,僅不過限縮範圍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

那麼所購買的JOLIN光碟應該有取得所有權無疑,至於歌曲部分應屬於著作權一種,所取得者應區分情形:
1.「著作物的所有權」
2.「著作的著作權」
購買正版音樂光碟的消費者,其所獲得的權利,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之「著作物的所有權」,而非該音樂
光碟片內容歌曲之「著作的著作權」。
該特定音樂光碟片的「所有權人」,必須在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
理使用」範圍內,使用該音樂光碟。
購買光碟應取得光碟所有權及著作物所有權,而唱片公司所購買才是所謂的著作的著作權。


上述所謂的「法令限制」,包括了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雖然有該特定音樂光碟片的「所
有權人」,但是使用該音樂光碟片時,也不可以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而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則規定於著作
權法44至66條,應該也沒人想看我就不貼了。

拉回主題,購買JOLIN光碟當然取得所有權,只不過使用需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而已。
而OSX的話,如果依然適用上述概念、規定,我們購得者乃"光碟所有權及著作物所有權",而授權利用部分著作權法37條規定「‧‧‧‧‧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那麼,無論是虛偽同意或不為同意而恣意安裝,都有可能達"行為未依約定"或"行為依約定而約定不明受推定未授權" ,不過利用合法購得之正版光碟安裝,似乎未有意圖散佈、未經同意輸入、重製等之可罰行為,則又好像回到契約有無違約的情事上。
至於其他部分有沒有滿足著作權法88-1、民法184侵權行為,可能就須仰賴法律解釋了。



再靠近主題,U90(100)再次嘗試使用OSX,感覺滿穩的,用很久也沒遇過不合理的當機,或許可以考慮看

看,驅動應該滿完整了,畢竟HP mini 2140剛出,就算有驅動也不見得穩定,淺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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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

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

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


PS:著作權法關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一章,因為不懂騙過協議之性質是否屬於破解、破

壞或移除、變更著作權人所為之措施,就不加以貼出,不過如果肯定的話,似乎已經構成違法?


PS:
光碟所有權:把它當飛盤玩
著作物所有權:法令限制內使用或借與他人聆聽光碟內之歌曲
著作的著作權:可以合法為重製或公開展示播送行為
著作權的授權利用:被授權人並未取得"著作的著作權",僅係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在授權之範圍內得利用著作

↑只懂大概意思,有錯誤請幫忙補充
依智慧局96年8月24日智著字第09600075110號函釋指明:「所詢專屬授權之疑義一節,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授權範圍,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專屬授權」亦屬授權之一種,故亦得約定授權之範圍,僅在該已約定專屬授權之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而非謂「專屬授權」即應將同一著作之所有權利都授權給同一人行使‧‧‧‧‧」



『「專屬授權」亦屬授權之一種』,第一項的授權,應包涵專屬及未專屬部分,而判決所探討者乃授權人所授之權,有無影響日後其基於著作權人身分得否自由利用該著作權而已。

而取得專屬授權者,得基於著作權人地位行使權利(在授權範圍內視為或推定具有著作權)
而未具專屬授權者,依第四項反面解釋,當然"不"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致其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所以重點是被授權人依其所"受"之權是專屬或非專屬,而影響著作權人所具有之著作權範圍,此點參立法理由自明(斜體字)



非專屬授權者並非同等於未授權人,所以並非一定由第一項當然跳讀第三項,只不過三、四項在申明專屬與非專屬之差異

-----------------------------------------------------------------------------------------------------------------------------

立法理由:「‧‧‧‧‧三、現行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按修正條文第四項前段已修正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是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應無需再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再授權需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者,僅限於「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是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應無需再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再授權需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者,僅限於「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又由於其係針對非專屬所作規定,宜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有關各種授權規定之後,爰予修正移列。」、「四、關於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法律上究取得何種地位,現行條文並未規定,則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可否再行使著作財產權,滋生疑義,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而著作財產權人在該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以資明確。又此所稱「行使權利」,係指著作財產權於私法上之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被授權人得否提起刑事告訴,應視其是否為被害人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定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32&t=866662&p=4

mictzen6116 wrote:
mictzen6116

文章編號: 9454619
文章日期: 2008-12-17 01:04
個人積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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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tek 偷偷釋出 for OS X WiFi 驅動,足感心啦
http://chinese.engadget.com/2008/12/16/realtek-employees-leak-os-x-wifi-drivers-for-the-msi-u100-wind/




蠻想問mictzen6116,您貼這個的用意在於?

莫非您也有用OSX在MSI的netbook上嗎?

----------回應樓下的---------------------

恩..樓下已回答說沒有..

那OSX那張授權圖也順便麻煩交代一下來源吧。

從會幫忙貼這相關消息到一直說別人裝OSX在非Mac電腦上是違法,是發生了啥轉變?

就讓我當個好奇寶寶吧。

違法的疑慮,是疑慮,不是確定。違不違法也不是你說了算。

以上我承認我是來亂的.......鬧歸鬧..

----------回應樓主---------------------

我還是建議樓主買MacBook用吧..

不然就等Apple哪天出netbook吧。

------------------------------------------分隔線
引用來源
第十一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參考裁判】91,訴,4499
第十一條之一 (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參考裁判】96,訴,7256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我不是學法律的,麻煩會法律的送公文給主管機關去解釋吧,Apple的EULA有無違反第十一、十二條?


非也 非也 本人未有MSI NetBook

本人買的是小萬,而且是合法的xp 隨機版

也不幹 OSX 裝在 NetBook 這種違法的

人家文章裏 就明白講是違法了

紅色標起來看清楚點是吧 呵呵

來源

引述癮科科的新聞
http://chinese.engadget.com/2008/12/16/realtek-employees-leak-os-x-wifi-drivers-for-the-msi-u100-wind/

癮科科的標題是 「Realtek 偷偷釋出 for OS X WiFi 驅動,足感心啦」<--- 可不是我足感心


拿輕省筆電裝 hackintosh 玩家有福啦,至少對 MSI U100 Wind 的玩家有福。雖然安裝破解版的 Mac OS X 有違法的疑慮,但有鑑於 Apple 不打算出輕省版麥書,或至少買不到這麼便宜的麥書,因此有不少玩家在輕省筆電上安裝破解過的 OS X。不過由於 Realtek 一直沒有公佈 for Mac 的無線網路驅動,因此使用上還是非常不便。一位使用者向 Realtek 洽詢,沒想到 Realtek 的員工還真的寄了一份 RTL8187SE 晶片的 OS X 驅動,由於這並不是正式發佈的版本,因此官網上是找不到的,接著不可避免地,這份驅動很快就被傳遍 RapidShare 這些檔案分享網站了。

事後 Realtek 聲明這些驅動本來是要在12月15日發佈的,不過上次他們的說法是11月,有過不守信用的紀錄。So... 需要這份驅動的人,趕快去論壇爬文吧。
好奇寶寶 你問的OSX 授權圖呢

來自Mac OS X Leopard 安裝入門 (正當合法的OSX安裝教學)

http://rondoyoyo.pixnet.net/blog/post/24889224

我承認 我是來倡導合法安裝OSX在MAC上授權觀念的

我絕不是無聊來亂的

破解就是違法 請看上面的文章 好嗎
好心地提醒mictzen6116..

在您沒有貼上圖的來源之前,

該文章的作者可以告您盜圖..

---------------------

我要聽您的心路歷程啦..

----------------------------------------以上已經脫離主題,請各位看官抱歉...
為倡導合法的觀念
感謝大大的提示
小弟愚昧
受教了

不過那張圖應該是屬於APPLE 版權所有吧???

難不成是小弟木眼是小畫家手繪?

===========================
心路歷程

自 前總理涉貪入獄以來

深感社會亂象 擾亂民心

為正本清源 端正社會風氣

振興文明人之風骨

特提倡MAC OS X 正版安裝在APPLE 機器之運動

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為社會盡一分心力 能挽救一人的合法觀念即一人

共勉之

==========================
不好意思 我也離題了
泰瑞莎修女 wrote:
阿~~ Shawn Lin 你完全誤解了 37 條的意思

有嗎?

泰瑞莎修女 wrote:
這邊有判例解釋條文
http://blog.yam.com/legal/article/12084860
你只把法律條文讀了一半

這個有關係嗎?
一般Mac OS X的使用者有取得"專屬授權"嗎?

泰瑞莎修女 wrote:
-------------
我幫你翻譯,第一句是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接著要讀跳第二句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兩具合併這才是這條的法律主要用意



你說兩句合併這才是這條的法律主要用意... 那用意是?

你說要幫我翻譯, 我也沒看到.

第二句的"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應用在Mac OS X的軟體授權是除非Apple公司同意使用者再轉售權,否則使用者不可以把Mac OS X轉授權其他人利用。因為: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 = 使用者
著作財產權人 = Apple 公司
第三人 = !("使用者" AND "Apple 公司")

泰瑞莎修女 wrote:
你把第一句話斷章取義擴大解釋,誤導大家....
請記住,法律人住的星球和我們住的星球不太一樣


我有誤導大家嗎? 我如何斷章取義擴大解釋? 請說明! 不然你涉嫌公然毀謗喔。
如果法律人住的星球和跟你住的星球不太一樣, 那我跟你住的星球也不太一樣。


StrongLemon wrote:
我不是學法律的,麻煩會法律的送公文給主管機關去解釋吧,Apple的EULA有無違反第十一、十二條?

"本平等互惠"的門檻很低....

如果Apple的EULA有反第十一、十二條, 那台灣的金融機構(含銀行及保險)都不用玩了.

跟金融機構的合約比起來, Apple的EULA還好啦.

而且... 被受權者不見得是消費者. 要被認定為消費者最好是有產權的轉入.

而且以EULA的實務來講, 被受權者同不同意不重要. 因為被受權者已經該給的錢都給了. 例外的會是某些後付式的服務(被受權者要同意用完會付錢). 主要是被受權者的使用範圍如果超出售權範圍, 超出售權範圍的部份因沒有取得受權, 所以這就算疑似侵權(廠商不會笨到以違反合約的問題處理因為用侵權的勝算會比違反合約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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