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wn.lin wrote:
會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阿~~ Shawn Lin 你完全誤解了 37 條的意思
這邊有判例解釋條文
http://blog.yam.com/legal/article/12084860
你只把法律條文讀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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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你翻譯,第一句是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接著要讀跳第二句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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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具合併這才是這條的法律主要用意
你把第一句話斷章取義擴大解釋,誤導大家....
請記住,法律人住的星球和我們住的星球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