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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 MAC OS X 筆電

lilith wrote:
所以以使用權來講
如果只開放使用者只能在mac機器上執行
也算是合法的??


Yes... 當然.

這還算是小case.

一些高科技業或金融業用的專業軟體還有限使用地點(以政府發放的門牌戶為單位). 要更換使用地點還須要軟體商的同意.

還有一些甚至連軟體的使用者都要一個一個的報備給軟體商... 軟體商隨時有禁止使用者使用該軟體的權利(而且不需提供任何理由).
感謝shawn.lin大大以下的解惑啊

其實有時候看看這種感覺偏題似的討論

能得到的東西也不見得少

很多學問也是辯論起來的
shawn.lin wrote:
Yes... 當然.
這還算是小case.
一些高科技業或金融業用的專業軟體還有限使用地點(以政府發放的門牌戶為單位). 要更換使用地點還須要軟體商的同意.
還有一些甚至連軟體的使用者都要一個一個的報備給軟體商... 軟體商隨時有禁止使用者使用該軟體的權利(而且不需提供任何理由).


終於有一個比較理性討論的

上面的例子有一點法理上的區隔

我購買的MAC OS X軟體 "使用權",並無著作權法上的 這些違法行為(我放在最下面)

換言之,並非"此種行為"(安裝在非Apple電腦) 並非可以使人獲利,很難判定該行為人的犯罪是否成立

(與上面 Shawn.lin 所提,高科技的軟體也有區隔,因為那些軟體是獲利工具)

著作權法也要顧慮到 "智慧財產權"法,因為如果所有的行為都扼殺的話

會停止人類進步的腳步

所以為什麼專利權只有保障十年也是一樣的道理



==========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樓主的case應該無關著作權法.
樓主買了Apple OS的使用權, 安裝在自己的PC上, 關著們自己用, 既未非法獲利, 也沒造成Apple損失, 更談不上殺人放火還是違反公序良俗, 樓主並未直接違反任何法條.
樓主只是在購買軟體後, 在安裝過程中, 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安裝軟體跳出來的所謂"商業協議".
Apple並不能主張樓主直接犯了哪一條法律, 只能主張樓主未遵守該商業協議中的某一條, 請法官強制其遵守 (協議中好像沒有罰則, 也沒有"不同意"時的救濟條款).
如果我是法官, 大概不會理會Apple的主張.
我會建議如果Apple真的這麼在乎使用者把OS裝在PC上, 就要在銷售點請每一位購買者簽下協議(協議中明定Apple要如何處理違約), 才同意出售.
如此, Apple在法律上才比較站的住腳吧.
請參考四樓


Apple Computer, Inc.
Mac OS X 軟體許可協議
單一使用許可證

請先仔細閱讀本軟體許可協議("許可證")才使用Apple軟體。閣下一使用Apple軟體,即表示同意接受本許可證的條款約束。如閣下不同意本許可證的條款,請勿使用軟體。如閣下不同意許可證條款,可將Apple軟體交還原處以取得退款。



在銷售點請每一位購買者簽下協議?

買MS WINDOWS XP 有要購買者當埸用筆簽下協議?

它也是有在安裝時出現授權合約.....之合法協議

你不同意 ,就請你拿回原購買處退款

難道你沒有手簽協議, 就可以安裝在不同的電腦上同時的使用嗎?


Re:"如閣下不同意本許可證的條款,請勿使用軟體。如閣下不同意許可證條款,可將Apple軟體交還原處以取得退款。"

原來可以退款!是我資訊不足, 受教了.
泰瑞莎修女 wrote:
我購買的MAC OS X軟體 "使用權",並無著作權法上的 這些違法行為(我放在最下面)

會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不在此限。


因為使用權使是有條件的。如果使用者把"Mac OS X"安裝在非Apple的電腦中,雖然有購買的"Mac OS X"的軟體,因為不符合使用權的條件,所以還是無法用購買的MAC OS X軟體 "使用權"抵用,因為依著作權法第37條"...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泰瑞莎修女 wrote:
換言之,並非"此種行為"(安裝在非Apple電腦) 並非可以使人獲利,很難判定該行為人的犯罪是否成立
(與上面 Shawn.lin 所提,高科技的軟體也有區隔,因為那些軟體是獲利工具)

但可使Apple公司少賺一台電腦的錢。
如果高科技的軟體是給員工及約聘人員用是沒有"獲利工具"的問題。

泰瑞莎修女 wrote:
著作權法也要顧慮到 "智慧財產權"法,因為如果所有的行為都扼殺的話
會停止人類進步的腳步
所以為什麼專利權只有保障十年也是一樣的道理

著作權法
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 31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mictzen6116 wrote:
請參考四樓Apple...(恕刪)

那如果我家的狗不小心踩到鍵盤及滑鼠後,軟體就繼續安裝。那這個合約算不算數?
1 狗不是人 也不是法人
所以不能簽約

2 但你是狗的合法主人
所以相關的法律責任 你要負責

比方狗隨地大便

不會對狗開罰單

但會對狗主人開罰單

如果軟體廠商要對那隻狗求償

那狗主人就要負賠償的責任
godevils wrote:
樓主買了Apple OS的使用權, 安裝在自己的PC上, 關著們自己用, 既未非法獲利, 也沒造成Apple損失, 更談不上殺人放火還是違反公序良俗, 樓主並未直接違反任何法條.

1. Apple少賣了一台電腦。
2.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godevils wrote:
樓主只是在購買軟體後, 在安裝過程中, 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安裝軟體跳出來的所謂"商業協議".
Apple並不能主張樓主直接犯了哪一條法律, 只能主張樓主未遵守該商業協議中的某一條, 請法官強制其遵守 (協議中好像沒有罰則, 也沒有"不同意"時的救濟條款).

使用者同不同意合約不是問題,是著作權法第37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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