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型的定型化契約照泰瑞莎大說的
「憲法 --> 法律 ---> 契約與協定,怎麼網路上一堆人,反過來把 協定大於一切法律」也沒錯,
畢竟違反契約並非一定不合法
而apple所訂立的契約有無違法也似無定論
則違反契約似乎一定非合法(不代表不合法= =)
至少某程度達"債務不履行"的態樣
只是看泰瑞莎大總認為支持協議的人是正義魔人
自己卻挾正義(Apple 違法在先)喝斥所謂的正義魔人
此點比較另我不解(可能討論串太長不夠仔細)
至於判決有沒有下來,在我們大陸法係國家,似乎也沒有什麼形式上的拘束,
至於有無實質上拘束是另一問題
次者關於騙過協議(不太懂什麼意思)似乎並非因此違法(民法),只是有無違反其他財產權規範,
就不太孰知了
我的看法是畢竟買了os的所有權(光碟部分),要怎麼使用如同太瑞莎大大說的,應該不受限制,所以可
以努力給他灌在非MAC的PC/NB上,灌阿灌阿,一次一次無法通過協議就一次一次重灌,或受不了轉售轉贈
他人(有約款禁止嘛?)或當飛盤,都無所謂啊
而騙過協議者也不盡然違法性高到可苛究,畢竟這種使用限制上的爭議不乏其例,只是不見得那麼正大就
是了
我很好奇的是
是否具有這種限制始能保有心深處的尊榮感
回歸正題,用過裝osx的u90,感覺不太到所謂的好用在那裡,或許是不習慣或許是不夠原味,能說的是,這挺能滿足一窺昂貴mac的好奇心,不知事實之上用用一下根據各位大大所言,有無違法?
一般來說買賣實體資產(如房子, 土地, 或車子)會有"產權的轉移", 所以從法律實務來看, 賣方如果對資產的使用有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條件, 買方在取得產權後不一定要依約執行, 而且如果走上訴訟之路, 法院一般會偏向買方的立場. 這是因為既然產權都轉移給買方了, 賣方憑什麼要干預資產的使用呢?
買賣軟體(及其他受智慧財務權保護的"無形資產"), 就比較複雜. 如果買賣的是軟體的所有權(版權), 那就比照實體資產來處理. 如果買賣的是使用權, 那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在交易完成後, 依約來辦事, 法院一般會偏向賣方的立場. 這是因為軟體的產權還在賣方(更正, 原錯打為"買方")的手中.
以安裝合法買來的"Mac OS X"為例, 買方買到了:
1. CD/DVD, 盒子, 說明書, 及其它附送的實體物品的資產
2. 錄製在CD/DVD的"Mac OS X"軟體及說明書之使用權(不包括軟體/說明書的所有權(版權))
所以如果將"Mac OS X"安裝到非Apple的硬體, 主要不是違反EULA的問題, 因為從法律的觀點, 使用者在看到EULA時按"同意"或"不同意"是沒有多大的差別(因為軟體沒辦法辨識到底是使用者按的或是使用者的狗按的). 重點是買來"Mac OS X"軟體之使用權只限在Apple的硬體上使用才有效, 使用者還是沒有取得在非Apple的硬體使用權. 所以使用者如果將"Mac OS X"安裝到非Apple的硬體, 依智慧財產保護法, 是有很明顯的侵權之嫌疑.
不過實務上, 如果將"Mac OS X"安裝到非Apple的硬體只是使用者自己在用, 及使Apple公司知道, 也懶得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如果是在公司團體的環境這樣做, 被Apple公司知道, 公司的法律風險會不小.
shawn.lin wrote:
買賣軟體(及其他受智慧財務權保護的"無形資產"), 就比較複雜. 如果買賣的是軟體的所有權(版權), 那就比照實體資產來處理. 如果買賣的是使用權, 那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在交易完成後, 依約來辦事, 法院一般會偏向賣方的立場. 這是因為軟體的產權還在買方的手中.
買賣軟體(及其他受智慧財務權保護的"無形資產"), 就比較複雜. 如果買賣的是軟體的所有權(版權), 那就比照實體資產來處理. 如果買賣的是使用權, 那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在交易完成後, 依約來辦事, 法院一般會偏向賣方的立場. 這是因為軟體的產權還在賣方的手中.
mictzen6116 wrote:
JOLIN 出了新歌...(恕刪)
我就有這片JOLIN 的CD歌曲的所有權嗎? 還是使用權?
使用權
即使唱片公司有一些限制條款,禁止在公共埸所撥放這片JOLIN 的CD歌曲
難道我就只可以在家裏放這片JOLIN 的CD出來聽嗎?
難道我就不可以在公用埸所(像車站) 放這片JOLIN 的CD出來給所有人聽嗎?
"據經濟部智財局表示,音樂著作權最常發生爭議之處,在「公播權」或「公開演出」的部分;若民眾自購正版CD,卻在公開場合播放,即有違法之虞;但若單純打開電視或收音機,未加裝擴音器,就不算違法。但因多數人不了解,常產生爭議。"
http://www.awakening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1114
但這片JOLIN 的CD唱片是我花錢買的正版 我有權利在任何地方撥放 唱片公司管不著
唱片公司訂他限制使用的條款 是他違法在先 我可以不用遵守
是不是這個意思
No... 唱片公司不用以條款限制使用者來公開撥放. 法律本身就有智慧財產權之"公播權"及"公開演出"的規範. 是你自己要小心不要違法.
什麼是公開演出授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表演團、舞蹈團、演唱會、樂器演奏會等,需要申請公開演出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個別單場次申請);另公司、門市、賣場、餐廳(不論何種行業,只要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CD音樂時(或轉播電台音樂、音樂頻道公司音樂),亦符合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後段之定義,則需申請公開演出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概括授權申請)。
http://funplay.hinet.net/faq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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