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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了SH,接到收費電話...

jAsOn4705 wrote:
前陣子心血來潮訂了東...(恕刪)

就事論事這是正常會發生的事情
你更改原廠OS卻寄送沒還原
這已經是讓廠商有理由叫你收貨
起碼他還有點良心讓你有選擇處理的權利
所以還是花錢了事比較快
覺得應該維持一下基本的原則,
不該在還沒確定要買下來前就亂搞
看了樓主,我覺得你做法不正確。

因為你把它fomfat格式化重裝xp。

不滿意舊退貨?況且你沒有把它還原?

廠商就會把你列入黑名單,不戶來往,也不會讓你訂單。

我覺得你做法根本是不道德。

你只能選2,不想麻煩的話,乖乖選1的付款費用吧!
jAsOn4705 wrote:
2. 寄回來給我灌回Vista在還回去 ...

如果廠商真的同意你這麼做,我真覺得這個廠商有點.....撇開自己灌的Vista難保不被加料不說, 隱藏磁區有沒有還原也不知道,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對勁, 最後又陷入無間退貨輪迴, 受害的還是廠商自己


省錢黑暗兵法

再買一台同型的, 拿新電腦的硬碟來整顆複製, 然後兩台一起退貨

賊? 都跟你說是黑暗兵法了...
我也來po條文吧...還請指教
<消保法>
所謂七天鑑賞期
這是消費者基本的法定權益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像yahoo購物、東森購物...等網路購物
為何說七天鑑賞期(甚至十天)而不稱保固期
就是因為你不是現場購買
只憑目錄或其他廣告介紹可能與實際感覺有誤差
所以只要屬於非消耗性商品
七天之內只要不滿意都是可以退貨的
不需要符合民法買賣中物品瑕疵的定義(民法第354條)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原OS

<著作權法>
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
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
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
之授權,不適用之。
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
該著作,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不
在此限。

-----------------------------------------------------------------
以上是相關法條
在此小弟提出幾個論點
1.原搭載OS是廠商購買軟體授權所安裝,售價已包含該費用在內
樓主將原OS改成XPP...應予以回復之收受時原貌及內容
若無法回復..接受該商品或與廠商協議回復所需之價金(也可再議)或另提之處理
在開板樓主已經說明2種方式,若請消保官也是會依相關規定辦理!(有吸收運費或負擔運費)
法條雖有規定,亦應權衡實際狀況,彈性處理。
況且廠商所提之解決方式並無不當!

2.樓主將原OS改成XPP...試問,該XPP是否為正式授權軟體!?
若非正版,該廠商亦可提出檢舉使用者安裝非法軟體
由檢察官依法偵辦!這就不是4000元可以解決的事!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盜版)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相關資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中心專線:02-23214700

http://www.cpc.gov.tw/ONEW_16_4.asp

http://www.tncg.gov.tw/consumer/B1.asp
1tac wrote:
省錢黑暗兵法
再買一台同型的, 拿新電腦的硬碟來整顆複製, 然後兩台一起退貨
賤? 都跟你說是黑暗兵法了... ...(恕刪)


請注意您的發言喔
這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喔
不是發言沒事喔!
您要不要先修改發言或取消?
TO : hsiyen13 兄

hsiyen13 wrote:
我想請問這位先生 何謂社會善良風俗?
何謂非理性言論
我所講的 只是在法律解釋內可能的結果
請問有何不妥 甚或不良


1.社會善良風俗

hsiyen13 wrote:
記得 七天之內可以退貨 這個在法律上是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之後有回覆原狀的義務
但是並不代錶廠商可以任意規定退貨條件 例如包裝的完整程度
機器 配件完整性是必須的 但是包裝 箱子之類的
這應該不該被認為在回覆原狀的標的中


難到就是說可以把箱子用筆劃的花花綠綠,然後內部的包裝物全部亂換成報紙嗎對方也只能乖乖收下嗎?
包裝材料和箱子難到不要成本嗎? 這麼沒道德的言論當然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hsiyen13 wrote:
而原廠跟原po收取四千元的費用 這也超過範圍了吧
這應該是一套隨機搭售vista的費用了
而原po雖然消滅掉硬碟裡的那一套 但是微軟當初的授權還在阿
怎麼可以要四千?
如果真的原廠要原po負責 應該也只是市場幫灌os的公定價 800元吧


您並未去瞭解實際真像,一套Vista HP 隨機版要5千多元,
這就是講話不負責任,不去明瞭事實就亂開砲.也是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2.非理性言論

hsiyen13 wrote:
照理來說 廠商應該無條件接受退貨
就算是在鑑賞期內更改os 對於機器本體並無其他傷害


Vista也是商品的一部份,不管如何就不能弄壞.有理性的人應該會分辨清楚.
難道因為社會上盜版太多就把軟體當作 不是有價商品嗎? 這樣的講法理性何在 ?

另外,hsiyen13兄有看到實際上樓主把機器退回去後的狀況嗎?樓主都不敢出來再多說甚麼了
難不成hsiyen13兄是樓主的朋友或是馬甲?
hsiyen13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事這上面一長串討論
為何都沒人提到消保法關於訪問買賣的規定
照理來說 廠商應該無條件接受退貨
就算是在鑑賞期內更改os 對於機器本體並無其他傷害
廠商自可將硬碟還原即可
並且 這些接受退貨的東西 在要重新賣出之前
本來就該檢視是否還原 甚至必須還原的原始狀態
這都是廠商的責任
而消費者就算動過 也不代表廠商可以免除還原責任


講到法律是比較低層次規範, 大家討論的是道德與合理性.

今天吃虧的都是廠商, 損失來回運費, 加上幾萬的電腦被拆封.

然後收到電腦是這樣狀況, 將心比心. 換做你是廠商, 你是否心痛與心疼??

重點是, 如果還原磁區被砍了, 是很難回復的. 小弟本身為IT人員, 自己有切身之痛.

要回復不是不可能, 是很辛苦, 要找SOURCE.

還原磁區如果被砍了, 就算是對電腦的一種損毀吧?

不然, 你的電腦給我, 我將你的c槽全部幹掉, 你能不說我是損毀嗎?

上面的發言是假設在他還原磁區AND MBR 砍掉了.



黑暗兵法真是夠賊了!不過不要用這招去害人,因為你會複製出二台 KEY 一模一樣的 OS,到時害二台機器的使用者被微軟找上門,又突增客服資源的虛耗....別忘了客服是 "有價" 的資源,不是免費無條件提供!



情理 只能在法所給予的空間內運作 這是成文法國家的困境 "無可奈何的事"
==============================================
H 兄提到 "無可奈何的事" 這句,我不是在挑語病,"情理" 地位大於法是為了判案有彈性,每個法律案件背後都有不同的成因,同樣的案發結果,不同人、事、時、地、物,是應該有不同的方式處置,我倒覺得是 "合情合理"。

已經慢慢有火藥味了

我想大家就都冷靜點, 反正該表達的意見或建議都已經表達了, 就看當事人自己怎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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