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比較 wrote:各項商品的價錢,皆為總公司訂定,各門市也皆相同。那閣下是否要去檢舉:涉嫌主導並壟斷格價? 如果所有超商系統一起定價就是聯合壟斷,如果某供應商強制規定所有超商系統的售價,也是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