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對手)用下面這條去檢舉,或許還勉強有點機會。。。但就怕MG攤開各項成本後,反而凸顯提告方涉嫌牟取暴利。。。公平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3款所稱[低價利誘],指事業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 該條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判斷是否低價利誘,原則以平均變動成本為標準,例外於個案參酌市場結構、產業特性等因素,亦可採用平均避免成本、平均增支成本或進貨成本等標準來認定。
bonbonn wrote:如果依照公交法的解釋(恕刪) 請別胡亂,縮寫。偷懶不唸全法條名稱,可以暫唸為:公平法。超商,台灣各地都有。各項商品的價錢,皆為總公司訂定,各門市也皆相同。那閣下是否要去檢舉:涉嫌主導並壟斷價格?
bonbonn wrote:如果依照公交法的解釋是不可限制下游銷售者的銷售價格但MG這個銷售方式已經限制全區經銷商的價格MG法務應該有研究過,不知何解?還是等競爭對手收集證據後跟公交會檢舉? 你就算破解了車商的 限制經銷商價格 策略後....你還是買不起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