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mio廣告的「日本技術與獨家開發圖資」如今看來正是預想到可規避今日窘境的說詞,可見當初這份合作關係就不是很明確。(我笨啊…明看得出有問題,還是買了三台…)
如果因為mio本身合約出問題造成消費者買到的是一台無法持續更新專業級圖資的三流機種,那麼就有「不實廣告」以及牽連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問題了。
如果mio無法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案以確保mio268持續維護更新。
個人認為:水果及消基會是民間監督單位,只能給一時的壓力,容易矇混過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有時候消保官的解釋還滿耐人尋味的 …
小弟雖從事醫療服務業,近年來處理客訴累積了一些經驗,這方面倒可以做點研究。
只希望在恭請消保官解釋之前已聽到Mio高層正式宣示對Mio268的重視及長遠經營計劃!
當然,在mio承諾並實現上述產品義務後,消費者的滿意自然會化為強大的口碑及實質的廣告動力,期許Mio能諒解我們串連起來的動作,說真的,好的客服本身就能化解這不該發生的一切啊!
附帶貼上部份相關之94/2/5頒行之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供大家參考:
第 3 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一 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二 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三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四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五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六 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七 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八 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九 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一○ 協調處理消費爭議。一一 推行消費者教育。一二 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一三 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第 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 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若GPS產品無法更新圖資不但涉及「無法確保服務品質」,還有「危害消費者行車安全」,以及「不實廣告」等問題,我想在法律上我們已經站住腳了,大家就等mio的服務囉!再次向辛苦的Mio研發人員致意,有你們的付出,我們才能享受GPS導航帶來的便利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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