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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被光華的胖蜥蝪凹?

該家店早已久聞大名
當初買PDA在網路搜尋資訊後
就告訴自己絕對不能進該家店消費
其實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店家賣的東西有問題
其實就應該完整換新
或退全額費用(在不拆新機的狀況下)

然後車馬費的問題
我覺得大家會去光華買
就是因為比較便宜吧
如果不是的話
為什麼不在自家附近買就好?
所以我覺得這也沒啥好爭的.....

不過我很不喜歡買了
然後機器在沒問題的狀態下要退貨
可能說是用不習慣或不喜歡或是其他原因要退貨
我覺得這樣真的會讓店家很困擾
因為我想沒有人想買拆封貨吧
如果大家都這樣退
那這些貨要去那裡?????
賣笨蛋嗎?
應該沒人想當笨蛋
而且先作功課再買本來就應該的不是嗎?
不然就等著當肥羊被宰吧

因為我自己是買家 我也是賣家
有時候各讓一點
各堅持一點
對雙方都是好處
能方便對方的就方便一下
能希望對方諒解的也請他明白
這樣交易才會愉快
唉!
還是千古道理.........做生意誠信為先!
買賣、買賣,字號響亮的店家,不是沒有原因!
就是誠信!
現在這塊招牌還有價值嗎?
危機處理和停損也不夠明快.......
這下新仇舊恨一同上來........不管如何
這下生意也難做了!


乾脆組一團快閃族

去死蜥蜴 店門口喊

注意呀! 這是黑店

然後快閃
我是胖蜥蜴的老顧客了
之前胖蜥蜴在國際電子廣場B2的時候就已經在那裡買過很多產品(應該是五六年前吧)
那時候的胖蜥蜴叫做麵包蜥蜴
店員的態度和各位所描述的有十萬八千里
那時候PDA還算是剛上市的新鮮東西(Palm..CLIE...)
那家小店只有一坪兩張小小的玻璃櫃,裡面擠著兩三個店員
麵包蜥蜴的店員(其實就是現在的老闆)可以讓顧客像是坐吧台一樣和顧客切磋很多PDA的新知
那時候很多機器要中文化...要解 flash ram ... 安裝一些小工具...
常常下班就去那邊一坐半個小時一個小時,
當年不認識的同好也不少,大家就拿著機器在那互相研究,
價格也通常很實在,常常看他們為了一台機器的設定就弄了老半天或是講解到口乾舌燥
就覺得根本不想去別家比較價格
我一直認為這就是胖蜥蜴之所以生意相當好分店一直開的原動力吧,
不過隨著PDA的普及甚至mobile-PDA,mobilephone在手機店混戰
參雜著衛星導航心功能和電視,網路購物的通路壓力
可能給這家小店的發展帶來很大的經營壓力
我並不是想幫這家店講什麼好話
但是眼看著一家當年很優質的店到今天被網路圍毆心中著實感慨
希望吳老闆能夠多在生存營運和員工訓練上面取得比較好的平衡
期許服務品質能夠回復當年我認識的優質好店。
你好,我是布朗尼
樓主也算是好說話的人了!!!

這1000的學費實在太貴,說不定他賣你一台導航的利潤都沒有妳這零成本的1000元高

這店員也真糟糕,不回文還好(不回文說不定很多人還只是當做樓主單方面再鬧)
結果一回文整個心態和肚子裡有多少墨水的文筆都展現出來
不po出來還真的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暗坑

店家是否吃定怕麻煩的心理

講話才會這麼硬

現在有人為了幾千塊要找消基會 找水果 或雜誌 跟po論壇

就出現要合解的狀態

吵到這裡應該算是奇檬子的問題了吧

消費者如果不出聲的話真的會被店家吃透透
樓主真是大恩大德
花了一千多元學費
讓我們廣大的網友知道除非全世界只剩下一台貨
不然要到胖蜥蝪買東西的話
大家要多考慮考慮

不過看來這家店真不會做生意
或者是和樓主交涉的人不是老闆
也不是做老闆的料

不然這為了多賺一千塊,這件事處理的真是一點也不漂亮
我只覺得很醜陋
事情都在網路上搞成這樣了
還不會大方點,把商譽挽回

還要凹這一千塊


我的部落格 http://blog.yu-web.net/ 我的網站 http://dr.yu-web.net/
lovedsc wrote:
謝謝各位網友的熱烈回...胖蜥蝪的主管吳先生,

已在剛才與我達成協議,
也就是--退還現金7000元
雖然不是全額, 但是經過這些交涉

(恕刪)

為什麼不能"全額"退費呢???
這樣的交易與服務~真的"不敢領教"
dwh wrote:
看了這起消費糾紛,有...(恕刪)


看了老半天終於看到dwh說出正確的法律見解了
1.實體店面的交易行為並無郵購等類似購買行為有七天的審閱期保護,係屬現行法律規定使然,著無庸議!!
2.名片上退費7000的書面的保證,已構成民法上買賣雙方的契約合意,使本件買賣行為成為一附加退貨條件之附條件買賣,買方有權請求賣方依條件退貨。
3.本件案例應無民法359條適用餘地,賣方並無355~358可歸責事由,至於354通常效用瑕疵?買方所言當機等不良瑕疵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同類型機器在同樣條件下正常之舉證責任未免過累,至於賣方另行交付無瑕疵支同類型機器,本屬買方民法364所得主張之權利,亦不需賣方事前或事後同意。
4.至於案例發展中曾姓員工單方主張有利店家法令,卻忽略賣方附條件之買賣承諾,吳姓主管跳出摸頭,要8000給7000等後續行為,純屬商業行為良劣判斷,與法律無涉,不予置評!!
5.有網友以法務身分發言......網路上充斥許多似是而非的法律觀念,不過既然以法律人身分發言,請不要誤導別人錯誤觀念!!
許多人在重組自己的偏見時,還以為自己是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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