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立法的目的應該是立足在保障人民的安全,而對於行為人所施以的行政處罰。
可是它其他的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呢??
而我所謂的配套措施就是當這個法令開始實行時,是否也開始相對的約束製造業者。
不得在設計製造時將前座加裝電視列入車子的配備之一。
(對於已經製造出來的車子,提供車款及型號讓相關單位能夠控管)
如果沒有上述的配套措施的話,那麼只要所有的車商將其列為"原廠備配",不就能躲避罰則了嗎???
(反而到時候每台車子的前座都有電視)

那麼該法是否只是形同虛設。
或者只是為了拉攏大企業,而罔顧那些小企業的生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