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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AV是否該好好解釋一下出產日期所附屬的晶片?? (MSTAR OR SIRF III) 消費者權益

沒錯,我想會買Gonav的用戶除了商品、價格或者等等之外
衛星晶片也是考慮的一個重點吧!
今天看到SIRF的晶片我想大家購買就比較放心…

但官網、外殼卻都跟打出來的規格不一樣?
今天就算他們改掉晶片型號好了!

但眼尖的網友們有發現嗎?他下面的那一排LOGO,還是貼SIRF III
的LOGO啊,那…是不是意味的如果不知情的,對電子零件比較不懂的,以為「高效能晶片」就是下面所貼的LOGO SIRF III的晶片呢?

這是真的騙很大,騙很多錢!
還好我盒子有留著

原廠自己不解釋
只好自己找消保官了~~
進入4WD的世界
消費者的權益是自己要爭取的,在歐美國家這種事廠商早就被告了!

消費者要站出來,別讓廠商當我們是次等公民!
申訴管道:
˙GoNav客服電話0800-559-898
˙GoNav官網http://www.gonav.com.tw
˙消基會北區(02)2770-1234;中區(04)2375-7234;南區(06)241-1234;高屏(07
)225-1234
˙消保會: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資料來源:GoNav、消基會、消保會
中華電信光纖給的機子不知道能不能告..

雖然上面有貼贈品.......

不過相對我也是花了錢買的...(光纖月租費是以1300計價,沒有優惠阿)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應該不算詐欺
好歹也算個廣告不實
畢竟它外盒上有標明SIRF III
相信很多人都是看到該晶片才購買的,不知足不足以構成該法律要件,麻煩有專業能力的網友詳解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
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
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法律是不保護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
沒自主權的汽車檢驗員...努力換頭銜中!
GO阿姨啊GO阿姨, 你們用的趴趴狗圖資越更新越爛, 那就算了, 畢竟你們可以說一句"那是趴趴狗的問題, 我們也愛莫能助" 就輕輕帶過...但是這次連機器本身都幾乎全面陣亡了, 甚至還很有可能掛羊頭賣狗肉欺瞞消費者, 你們還有什麼話說?

麻煩給我一個不向你們要求退費, 並且繼續使用GONAV導航機的理由!
若外盒及規格表都有註明了SIRF的晶片,結果卻使用它牌的晶片,這僅僅只是廣告不實嗎???

如果僅是廣告不實,那賣電腦的廠商都可以把CPU寫INTEL,然後再用AMD等其它品牌的CPU就好了,
反正只是廣告不實,罰則應該不重,不是嗎?
廣告不實,
還我一個內含 SiRF III 晶片的機器或其它補償方案。
不知道有沒有符合,在我看好幾項都符合耶......

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 (在標示上使用與事實不相符的規格) 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我們看標示以為是SiRF III 所以購買了)

3.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
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並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為限,只要是這個行為足以讓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價值降低均屬之,而且就算是未成年人甚或精神障礙者,雖然他們沒有民法上財產處分的行為能力,但是他們只要實際上做了財產上的處分,仍然可以是被詐欺人。再者,這裡所說的處分必須要直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如果還必須做後續的處理才會造成財產上損失,就不屬於此處所指之處分。 (SiRF III比較貴 Mstar比較便宜,所以我們購買的財產價值降低了.....)

4.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被詐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首先,所謂的財產,係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換算為金錢之物品或勞務等;再者,是否有財產損失,則必須判斷被詐欺人的處分財產前後的財產總額,如果是減少了,就有財產損失。

要注意的是,以上各個要素之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5.主觀犯意:
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此處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指刑法第339條開頭第一句話所規定,詐欺人有意透過其行為違法地使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或獲得有利的狀況。 (用偷料來降低成本,增加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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