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en wrote:你想作壞事嗎?不然為...(恕刪) 人民之權利義務---->第十二條 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要監聽可以,有明確事證的話,請依法申請監聽票始得為之,監聽完成後請依法通知當事人.不只作壞事怕別人監聽,作好事也有權不被他人監聽,這是法治的世界.台灣人要摒棄昔日奴性堅強之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