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xie0621 wrote:
X的,太久沒用,回文...(恕刪)
在消保法二十五條已有規定廠商售出商品對品質的保證。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同樣也提到期間與起算方法,
「盡用」二字,是個無期限
是「消者者最大」理想的完美體現。
廠商應只需要在「保證期限」即保固期內對盡其責任,
買賣因物有瑕疵
第 361 條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jasonxie0621 wrote:
最後,問題出在哪?
一、管你民法、商法,還是跟那句老話,誠信原則。
若誠信原則無限上綱,則賣方基於此原則下法律保障的「期間」與「時效」則不成立,
買賣雙方會不公平,且賣方需負擔超出法律規定外的責任。
開版者手機為2004年銷售,2006年傳出停產,
而銷售商一定會盡力清掉庫存,
假設最後一隻手機是在2006年底售出?
而代理商也要建立若干維修能量,這種停產機再怎麼備料也是有限。
那期間要拉到多長才有誠信?
萬一手機十年不壞呢?(我手上真有一隻)
還能夠保證原廠維修,這叫慈善事業。
jasonxie0621 wrote:
二、消保官的態度
由於版主並沒說明,所以不得而知。但是看到這樣的回文,如果沒跟版主說明應該有的認知與策略時,我相信他們大有息事寧人的態勢。
消保官是否在法律與交易習慣下,接受廠商的書面說明,我們不得而知。
但「息事寧人」四字,是否有主觀的指涉?
台北市消保官應該還是依法去處理的吧
jasonxie0621 wrote:
三、發文的責任與合理問題,亦即商標信譽
開版大的標題與內文用字,相信大家都看得明白,
版上正反的聲音也是不成對比的。
誠如你所說的,不只諾基亞被公評,開文的內容同樣的也受公評中。
個人期待,
有沒有神人或是善心人士,
幫這位開版大一路打到歐盟或是國際法庭,
輸活不論,死活不管,
讓大家看看最後倒底是什麼結果,
爭取消費者盡用與廠責無限責任的理想!

開版大,加油!
首先,我同意公評說,及於兩造,亦包含在下。
其次,我同意保固期的意思,為買賣雙方於交易當下,理應理解並接納。
再者,我同意法律條文所定。
單方面的意見不叫意見,不同的立場與見解都有其立論基礎。因此各種意見都應受公眾評價,方可視其為真。
我要說的是,台灣的消費者保障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恐怕不是一紙消保法就可以稱完備。在此就不論立法過程中的折衷衝突妥協。
一如我在70樓提到的,相似的電池,在單一購買行為與合併購買行為中,實質上有相差甚遠的定位。很多時候,台灣消費者有許多態度令人難以親近,不過,我想版大應該是確實有著相當的困擾與舉棋不定,因此才發了這篇文。
我會前次這樣的認定並發言在於,諾基亞一紙回應說得算是明白,不願意修。為什麼用不願意,當我作為一個旁觀者,合理推論,該商品為諾基亞所製造、販售,很可能也包攬了設計;該公司理應為"最理解"該物品的。因此,消費者在使用多年後,我仍願意繼續使用,並且在使用上稍有不順時,"期待"該公司對我仍願意進行維修。
因此我用的是"願意"這個字眼,一方面來說,諾基亞不願意進行維修,可能涉及了許多原因;同時我在此明說,另一個值得關注的,他不"願意"盡善回應一個消費者對於其生產商品並其品質的"信賴"。因此我提到了商標信譽,並不止於他對於單一特例的態度而已。
商品、契約、買賣雙方,很可能連製造地,都在台灣;因此仲裁管轄,則是我國的法院,微乎其微的機會,才會打到國際仲裁去。不符比例之故,我想綁大也毋須開這類玩笑。
我想,就我淺略的認知,幾點供版大參考。
首先,對於定型化契約,畢竟商人還是商人,懂的確實比你我來得多,對於買賣行為時,已主張了保固期,即有限責任。因此在爭議處理上,消費者則必須也"相對"強硬的提供合理、合法的見解,以期待販賣者的法律主張,不得優先採認。即舉證責任。
因此我們需要的,應該不是什麼法律的通才,而是一個看得懂電子商品的人,才有可能進行主張。畢竟商品才是主體,而訴訟手段畢竟是手段而已。
在此,消費者通常會產生一個尷尬的矛盾,我是既期待商品能夠讓你修,又希望你能合理對待我。但修的是你,合理與否也是你決定的,我能?!
同時則產生另一個矛盾,什麼程度才是合理的,縱使在我"認知"的不合理下,我能做什麼?
不免,讓使用者朝向,網路、社群討論,並衷心期待供應者開恩。皆不對稱之故。
對於消費者既是使用經驗上、合理消費的資訊上有所不對稱,買賣雙方也不平等。
並且,第二個矛盾出現在:
前文中提到的收音機,本想博君一笑,好像沒什麼效果。
為數不少的消費者在使用習慣上,會以過往經驗來認定新商品。同樣的隨身聽,我阿公用的跟大家手上的ipod決不能視為相同。零件數可能沒增加多少,但複雜與微細程度,已不可同日。過去的商品可能螺絲鬆開、焊錫點兩下就搞定,現在的商品,維修可能一台換了一半。
在此觀點上,你我確實不能太過苛求供應者。否則服務保修無限上綱,成本終究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不論你要修不修。
最後,附上一點對所謂保固期的認知。
先前提到的,民商相關法令,是允許擴張解釋的。在廠商的考量上,電子產品不是賣黃金白銀,銀貨兩訖;如先前所提,一張電路板的圖示,攤開來比商品還大張,細部零件各自有損壞的機率,如果不用保固期的方式,可能是大廠越大,小廠完全沒空間。
但廠商同時,也不准許使用者自行拆裝,並且在各重要部位,貼上保固標籤;一方面保障智財,二方面要保障他承諾的保固,三則可以保障他愛修不愛修。
這才是我指稱的"盡用"。
不曉得綁大是否願意理解我對這個事件的"不認同點"了嗎?
我想就不用舉某家來指正諾基亞的不是,這畢竟是企業文化的不同;也因此,前後兩文的要旨在說明:
法律不外乎人情,也由於接納習慣法的允許類推、擴張解釋,當企業習慣用保固期作為一個"硬性"的標準時,不否認有人一年換很多隻手機,但應該也有人一隻手機用慣了,不想換吧?
其次,消費者在過保後提出需求,相信是說明了:想要繼續用的意思;使用僅限於提供的功能,也沒有把商品拆開來,以便在可能的故障發生時,有能力自行排除,因此消費者"被隔絕於支持功能正常運作的相關事務"之外。縱使企業沒有意思讓消費者如此,事情也就這麼的發生在多數人身上了。
再者,我於前文提到,維修,則是"另一個契約",既然如此,當然是兩造歡喜甘願。但也不是完全不相干的,一個企業,對於自己設計、製造、生產的商品,最後用一個五條的公文來劃下句點?
第一條,法源、依據,第二條,事由,第三........沒了!
給過任何一點建議跟協助沒有?
消費者呢?
當初拉里拉雜的一盒或一箱買回來,當初能開機、通話;至今依然,甚至連外觀也算完整,我不知道消費者該負何種責任。
既不是企業,也不是消費者,那就是你我約定俗成的:認定保固期,兩造雙方應當共同遵守,那就是信賴的問題啦。
一但有所衝突,該保障誰的信賴?別忘了約定俗成的保固期。如果真要深論這個契約相關的內涵而非內文,是明顯對誰有利?
我的認知,確實是企業;但,我說的是台灣的,因此我用諾基亞一辭,而非英文名稱。
消保官怎麼樣,我不知道,版大沒交代;是我擅自作主,扯下水消遣了,當然是個人主觀。
用字遣詞若有失當,還請指教、包含,以上淺見,文責自負。
就我認為的,簡單整理如下:
一、諾基亞是不願意修,而非不能修,或無法修;不願意與不能是有所差別的。若是不能,至少可以建議消費者如何處置,而不是"再來電"...
二、法律仲裁,不建議;當中的險與難,很難用文字來形容。爭訟過程中不會只有言詞交鋒而已,各執一辭、各據其理,是所在多有,累死的是法官(小弟不是)。公婆有理的情況下,他判誰勝都不行,只能逼你和解,又落入法官暗示的指控。
我認為版主的立場是合理的,亦如諾基亞對台北市政府的回文。他們也理解這是個"衍生消費"爭議,也就是並非單一消費行為,而是延續著先前的消費而來的。不是要他們按照保固期來修,而是請求他們按照先前的契約,延續一個消費行為。。但他們的文字中,應該也表示第二種意思:是維修產生的爭議。這樣版主能否理解爭訟之難。
比較合理的作法是,繼續用,尿袋或充電器,加減準備;然後告訴你的親朋好友,你有過這樣的遭遇,公評也好,資訊互動也罷,同時也建立合理的消費者觀念,以加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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