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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不好的n95,送修3次狀況依然還在,(已達成共識維修完畢)

你這例子讓我想到我的SE P990i

我是出來就買的 一些問題我都是升級勒體之後就沒問題

有些人說它的p990i有硬體上問題 (跟你很相似)

是不是智慧型手機問題就比較多啊?

我現在用NOKIA 7370了

p990i用另一門號 當作PDA來用
Kindness, Clarity, and Insight

Lienchun wrote:


PPG官方免費下...(恕刪)



因為灌的人想賺錢呀

手續費

美女免費

● 參照條文-

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此篇討論不知是否符合此條文
ch3832 wrote:
● 參照條文-刑法第...(恕刪)

謝謝~~
我不知您特地貼這文的想法是什麼,基本上,我跟您是沒有什麼利害關係,您如果針對我的發文,那我接受,也請您說明一下您的立場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不知道一個公開的維修中心服務台,服務人員跟本人之間的活動算是非公開活動嗎??
apaul501 wrote:
謝謝~~我不知您特地...(恕刪)


此大大的用意可能是要你自己懂得要保護自己免的吃上了莫名的官司反而賠的更多

就像一個電視廣告

要刮別的的鬍子,就要先把自己的刮乾淨

以旁觀著的立場

畢竟授權維修的公司(捷修網)她們也幫您處理了

也無回應你不幫您處理

此公司沒有再跟您追究此案件也表示了他對你所做的回應

PS 凡事要懂得保護自己~~不管買了哪一項產品
都要詳細的把保固說明看清楚
包裝也盡量的保存好
避免真的有問題需要用的時都提不出證明
另外法律部分~~也要去察看看是否有觸犯了哪些條法
多去了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免的被欺負

刑法「妨害秘密罪」專章禁止拍攝非公開的活動,主要就是因應日漸猖獗的八卦現象,88年新增的刑法315條規定,以錄音、照相、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活動、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璩美鳳性愛光碟案,其好友郭玉玲找徵信社偷偷進入璩美鳳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因此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是典型的案例。因為璩美鳳的家屬於「非公開場合」。


您大可以放心自保。 您的行為並無違反法令!
vatog2007 wrote:
刑法「妨害秘密罪」專...(恕刪)


條款妨害秘密罪的第二條寫的很詳細唷

並不是只有偷拍他人才算

有許多事都有相關聯的

因此條款要看清楚

或要找懂法律的人來加以詳細的解說


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其實若碰到問題 都可以找消保會...法條都規定若新品維修1次以上 還無法讓顧客滿意...就要更換全新品
上次我的的IPOD 上次我的的IPOD TOUCH...也是碰到這種問題但.....我就請銷保官幫我出面...1個月內就換全新品...對方還一直賠不是...跟之前高傲的態度...差很多
mikeank wrote:
條款妨害秘密罪的第二...(恕刪)

都是事件中的當事人,沒有其他“第三者”!

錄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話,無所謂非公開之言論、談話!
店家的說詞今天對甲說,明天對乙說,而且相信店家也沒有把你的耳朵拉過來小聲說~不可以說出去!

所以說,哪來的“妨害秘密”罪?

只有可能會有不當搜證,但這完全是當事人在事件中所為之搜證,警方偵辦的搜證才比較有這方面的疑慮,像這種由當事人在事件中所為之搜證,只要無造假欺騙,應為最佳佐證!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都是事件中的當事人,...(恕刪)


哈~對阿!且維修場所,或手機店都屬於公開場所,

樓主跟維修人員也是在公開場合"討論",且"討論"的事情也不是什麼私人秘密,

何來秘密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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