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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中N95 8G 被偷

自己的權益自然要自己去維護,那就是去報案!

IMEI碼是追查失機最主要的線索,記得報案時將所有必要,或你覺得必要的東西全部帶齊,以提供警方正確的偵查資訊!

另外確立大家一個觀念~~~請把備案兩個字給丟掉吧!以後再有聽到這兩個字,就是在騙人在呼嚨!

警政署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有規定,正式的作為就叫作“報案”,內容有製作正式的筆錄及開立“報案三聯單”,然後成案後便會行文“相關單位”執行或配合相關偵查作為,如此才具法律上的正式效力〈此效力及於許多層面,包括被害人自身權益〉!
備案是早期的一種簡易的方式,寫一張紀錄表而已,而那張紀錄表寫了,然後~~~就收起來了!

還有就是請大家盡量配合警方的要求!
看到dzz9大的例子實在有些感慨!
我想,不用說去分局偵查隊啦,就去派出所好了,如果你有那麼一天閒得發慌,就去派出所坐坐泡個茶,觀察一下,半天就好,相信這段時間內一定有一件以上的刑案受害人來報案〈包括一般竊盜、強奪、機車被偷等等〉。
那一個警察分局並不只有一個派出所,拿五個好了,一個派出所一個早上各有一至兩件的刑案報案,那一個分局只有一個偵查隊〈也就是以前的刑事組,現在改名叫偵查隊〉,那一個偵查隊一個早上就要接10件左右的案子〈案子在派出所受理完成,就送偵查隊執行相關偵查作為〉,那一整天就要幾件了?!再加上之前的案子,再加上未知的明天、後天、大後天.....,要死不死再來個重大刑案.....
各位可以想想,或許是大環境治安不好,也或許是自己的疏忽,但對相關人員、社會資源造成多大的負擔?
所以警察在製作筆錄過程中,對相關的人、事、物等等事證,會希望有更明確且立即的確認,以減少後續偵查作為的負擔,一經確認筆錄都會有註明!
而警方是在一個中立的第三者的立場,誰是“真正”的被害或加害,對警方而言都是可懷疑的,所以視案情各項跡證,警方可以提出要求案件當事人進行相關作為,以為釐清!

所以像dzz9大的女王對警方發脾氣,實在......〈也不好說什麼啦〉!反正案子最終的審查在地檢署、法院,如果你們覺得上法庭ok,那也隨便了,因為或許檢察官或法官看筆錄沒有確認,那他們就會傳相關人來,他們自己來確認!

或許大官遇到會被特別重視,但我想這不是只在警政體系,在任何的公務體系皆如此文化!而就如我所提到的,警察才多少人,而待處理的案子又有多少!
我無意特別批評dzz9大,只是有很多人有相同的情形,所以想給大家一些想法參考!

我想,還是從自己作起,很多人就是圖個方便,或是身處公共場合仍太過於鬆懈,以致慘遭“小手”,大環境不好大家都心裡有數,卻還抱著僥倖“不會發生在我身上”的心態,那真有不幸又該怪誰?
怪警察?!是警察的責任沒錯,但要每個人身邊都配一個警察跟著嗎?說真的大家都不喜歡父母跟在身邊,難道就喜歡整條馬路都是警察在監視嗎?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自己的權益自然要自己...(恕刪)


是阿 是阿 有道理 ~~

雖然說警察亂開單 吃案事件是時有所聞 我也曾是被亂開單的受害者之一
後來俺老北 小抓狂一下 去派出所找他的小學弟(所長)泡個茶聊個天
那個亂開單的巡佐自己把那張單吃了 (拿去繳掉) 誰叫他欺壓良民

當初被他騙說開 改裝車牌 很便宜 我想說幾百塊就算了 結果回去一看條文
挖勒 3500 所以老北才要出面主持正義

謝謝大大的金玉良言 !

只是兩天前花兩萬多買的手機就這麼被摸走不甘心~ 一定要追回來的!
alexander1980 wrote:
感謝分享 不過要是能...(恕刪)


原廠皮套就不好用,你還再買一個做啥...
超越現實X跨越領域
報案!報案!報案!

我的手機2007-12-08掉了,
約在2008-01-17才去報案,
經過4個警察都跟我說不要報,他們自己掉的都不找,
每天那麼多人掉手機等等...

因為我本身業務和派出所、分局有些接觸,
差一點因為人際關係的因素撤掉,
還好我小人,前一天已經先在網路警察局報案,才沒被...

過程辛酸啦
警察會暗示你掉手機如果使用者撿到,會害人有案底
我查了刑法
撿到手機不送警察局算是「侵佔遺失物」罪
罰500!
所以有點不爽
堅持報案。
(我去年撿到手機、硬碟攝影機送警察局至少價值4、5萬)

最後市刑大(肅竊組)幫我找回來
還給我看嫌犯照片和名字
當然他有脫罪啦,說了一大堆理由
我想找回來就算了
也不追究

其實我的手機只值3、4千
搞這麼大也有點不好意思
只要有IMEI碼,一定找得回來
警察還給我看我掉機一直到找到時的通聯號碼!
其實基層員警會有吃案、推拖的情形,最大的因素來自警政的幹部階層,“數據”是治安一直以來無法真正改善的最大魔咒!什發生率、破獲率...整天就只有數字遊戲,民眾真正的需求根本不是警政高階階層的首要考量!

很簡單,有人來報案,受理就是了,何輕鬆而不為?還要在那邊想一大堆說詞來搪塞,何苦來哉?自然就是有上面的人為了“發生率”不要太難看,就要基層盡量能推就推,能“吃”就吃!為了“破獲率”好看,就路上見人就攔就盤查,或經常的違反“程序正義”!再不然就是猛開紅單!
因為帳面“紅”了,上面的就會一層罵過一層!那不過是罵一罵而已啊!問題是他們罵人是極盡缺德、不堪入耳的字眼,想想他們也都是小有地位或年紀的人,一次兩次ok,長久下來各位可以想像感覺一下那是何種感受!

這樣的傳統,由於警政的不受政府正面的重視,就這樣的流傳至今!加上員警的晉升制度的不合理,更讓情形日復一日的惡性循環!一個二十出頭的小伙子警察大學畢業,可以去領導已在警界工作一、二十年的基層員警,學歷勝過實務經歷,各位以為我們的社會治安哪一天能真正的改善?
基層員警可以反應啊?!我只能說幹部只怕上媒體,其他的他們都看不見也聽不見

警政內部太多的迂腐、官僚,讓一天到晚在喊的“警察形象、服務態度”根本都沒有改進,有的話也都是“作”出來的!
基層員警是面對民眾的第一線,是最直接承受的,推拖民眾而來的抱怨,吃了案被發現的處份,都是算第一個,也是最重的,躲在後面的幹部無痛無癢,就算員警出槌他們被連帶處分.......基本上,就算記大過,只要他們以後懂得如何“運作”,處分對他們不是那麼重要的,不會影響他們晉升的!

如此,大家該了解到平常看到路上騎著機車巡邏的警察,背負多少壓力了吧?!

由於之前政府的人員精簡計劃,讓原本就吃緊的警力更抓襟見肘,幾乎每個員警每天都要上12個小時的班,雖是算4小時加班,但又由於長期日夜顛倒,對健康的損害更是無形而難以評算,不加班可也不行,會以“間隔排班”的方式讓你一樣搞到12小時!

所以大家多多體諒一下警察吧!不是他們愛找你麻煩,他們還更恨不得天下太平,而事情來了,自然能馬上作到、確認的,就盡量一次到位,因為“案件的審理不是警察“,也就是在地檢署及法院,〈更甚者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在警方處所製作的筆錄,其法律效力現更被降低為是“傳聞”的一種,不作得更完備,那更是一定要跑法院〉而司法程序在在講求證據,少了一樣,可能讓整個審理程序再拖延到下一次,而下一次會是多久一後???應該都是從“月”為單位起跳吧!當然如果案件當事人覺得時間多慢慢來沒關係,那其他人更沒關係囉!
管妹...是誰啊?
如果是被偷,除非小偷比較專業一點,把韌體刷掉重灌,

如果沒重刷,你去報案後,應該也蠻容易抓到的
趕快先跟電信業者掛失吧 鎖定只能接不能打 然後去報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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