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EI碼是追查失機最主要的線索,記得報案時將所有必要,或你覺得必要的東西全部帶齊,以提供警方正確的偵查資訊!
另外確立大家一個觀念~~~請把備案兩個字給丟掉吧!以後再有聽到這兩個字,就是在騙人在呼嚨!
警政署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有規定,正式的作為就叫作“報案”,內容有製作正式的筆錄及開立“報案三聯單”,然後成案後便會行文“相關單位”執行或配合相關偵查作為,如此才具法律上的正式效力〈此效力及於許多層面,包括被害人自身權益〉!
備案是早期的一種簡易的方式,寫一張紀錄表而已,而那張紀錄表寫了,然後~~~就收起來了!

還有就是請大家盡量配合警方的要求!
看到dzz9大的例子實在有些感慨!
我想,不用說去分局偵查隊啦,就去派出所好了,如果你有那麼一天閒得發慌,就去派出所坐坐泡個茶,觀察一下,半天就好,相信這段時間內一定有一件以上的刑案受害人來報案〈包括一般竊盜、強奪、機車被偷等等〉。
那一個警察分局並不只有一個派出所,拿五個好了,一個派出所一個早上各有一至兩件的刑案報案,那一個分局只有一個偵查隊〈也就是以前的刑事組,現在改名叫偵查隊〉,那一個偵查隊一個早上就要接10件左右的案子〈案子在派出所受理完成,就送偵查隊執行相關偵查作為〉,那一整天就要幾件了?!再加上之前的案子,再加上未知的明天、後天、大後天.....,要死不死再來個重大刑案.....

各位可以想想,或許是大環境治安不好,也或許是自己的疏忽,但對相關人員、社會資源造成多大的負擔?
所以警察在製作筆錄過程中,對相關的人、事、物等等事證,會希望有更明確且立即的確認,以減少後續偵查作為的負擔,一經確認筆錄都會有註明!
而警方是在一個中立的第三者的立場,誰是“真正”的被害或加害,對警方而言都是可懷疑的,所以視案情各項跡證,警方可以提出要求案件當事人進行相關作為,以為釐清!
所以像dzz9大的女王對警方發脾氣,實在......〈也不好說什麼啦〉

或許大官遇到會被特別重視,但我想這不是只在警政體系,在任何的公務體系皆如此文化!而就如我所提到的,警察才多少人,而待處理的案子又有多少!
我無意特別批評dzz9大,只是有很多人有相同的情形,所以想給大家一些想法參考!

我想,還是從自己作起,很多人就是圖個方便,或是身處公共場合仍太過於鬆懈,以致慘遭“小手”,大環境不好大家都心裡有數,卻還抱著僥倖“不會發生在我身上”的心態,那真有不幸又該怪誰?
怪警察?!是警察的責任沒錯,但要每個人身邊都配一個警察跟著嗎?說真的大家都不喜歡父母跟在身邊,難道就喜歡整條馬路都是警察在監視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