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看倌的見解還真是不一致啊~~都不知道要相信誰。小弟沒找回過手機,15年前買的機車倒是被偷了三次,三次都有報失竊,三次都有被找回來 (那台機車在第三次找回後沒多久就縮了啦),第一次找回時有上過法庭。小弟沒有認真研讀過法律,只能就該次經驗據實分享,但並不表示和我經驗不同的看倌是錯的,機車和手機的狀況會不會一樣我也不知道。第一次找回時:1. 我是證人身份。2. 雖然被告是一個穿著很宅,怎麼都不像壞人的小女生,也沒有人問我願不願意原諒她。3. 機車取回好久才被傳喚作證 ,但車鑰匙沒拿回來。4. 不去好像不行~~那單子上寫著不出庭就會…反正就是會被硬拉去的意思,無故不到還會有妨礙什麼之類的罪名。5. 開庭只問了我兩件事:認不認識被告、這把鑰匙是不是你的(最好是鑰匙上有寫名字啦...而且又拿這麼遠。我的答案也很妙:不確定,很像是)6. 雖然那女孩沒認罪,我也沒有再被傳第二次。若我也看過很多壞人(法官和檢警應該就是看過很多壞人的人吧),我也會覺得她的說法很牽強~~說是跟一個女性朋友借的,在某某演唱會認識,不知道真實姓名,電話已聯絡不上....有一個很模糊的印象告訴我,第二次找回也有上法庭,因為印象很模糊,不在此亂說。==========我想問:買/借機車可以看行照,那手機要看什麼?===============以很微薄的根據,我個人認為:收受來路不明的東西就要有收贓的風險,無法明確指出來路者,很難證明善意。那買二手貨怎麼辦?我若只是買個杯子,想告我的人要舉證那是他的都難喔~~。===============不敢說我一定對,但強烈建議看倌:觸法沒有什麼小心不小心的喔~~不小心頂多是在法官權責範圍內判輕一點而已
linijay wrote:我想問:買/借機車可以看行照,那手機要看什麼?(恕刪) 所以大家都說買二手手機要附盒子,買的時候還要確認盒子與手機的IMEI碼是一樣的啊,很少有人被偷手機還連盒子都被偷吧?另外,手機是不一定拿得回來的,就像前幾樓說的,如果對方真的是從拍賣買到,那他就是「善意第三人」,他合法得到這支手機,所以不用還你...請節哀吧....
digogee wrote:所以大家都說買二手手...(恕刪) 看了那麼多回文,只有你是全對的!如果手機現在的持有者真的是從往拍購買得,手機是要不回來的!只能跟現持有者商量購買回來(如果你還要這隻手機)。而且你無權向他求償,他是善意第三者,合法購得手機。你只能向偷你手機的人求償。所以,上法院只是作證這手機是否是你丟失的,是否是現持有者合法購得。不會對你的損失作任何判決。如果現持有者確實是合法取得,你就要等真正的拾獲者(侵佔者)到案,一般是很渺茫的!就算抓到了,就看法官如何判了!根據我家人以前的案例,不了了之。因為手機已經是現持有者的。
htchien wrote:還是有偽證罪可以罰的...(恕刪) 請把偽證罪反覆念十次就可以知道被告可不可以以偽證罪處罰了被告只有一種情況之下可以以偽證罪處罰那就是被告在共犯或共同被告的審理程序上在放棄拒絕證言權的情況下,出庭作證而故意為虛偽陳述這時該被告才可以以偽證罪相繩但話說回來了,此時被告的身分早已轉換到證人了
2525 wrote:看了那麼多回文,只有...(恕刪) 第九百四十九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第九百五十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樓上都已經貼法條了我再幫他貼一次吧手機絕對拿的回來,若是這手機對你有特別意義,全天下只有這一隻的話你可以拿回來,但你要支付善意取得人當初在公開交易市場取得手機所支付的代價
kuofm wrote:1.樓主是原告,不是...(恕刪) 在公訴程序上原告永遠是檢察官樓主的地位是告訴人,告訴人有時會身兼證人兩種身分若樓主要當原告,請走自訴程序,但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所以呢,還是交給檢警去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