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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天要因為5800出庭了

htchien wrote:
還是有偽證罪可以罰的
但是要能證明被告做偽證.(恕刪)


證人因為有證詞才有偽證罪
被告或涉嫌人沒有所謂的偽證罪

如有錯請更正
這應該要分成兩種狀況吧
1.目前的持有者是竊賊
2.目前的持有者是不小心買到贓物

第一種比較簡單就是侵占
第二種該持有者是無罪的
你如果想要回手機
就只能用當初他買的價格買回
不然你就只能再去追那個賣他手機的賣家
各看倌的見解還真是不一致啊~~都不知道要相信誰。小弟沒找回過手機,15年前買的機車倒是被偷了三次,三次都有報失竊,三次都有被找回來 (那台機車在第三次找回後沒多久就縮了啦),第一次找回時有上過法庭。小弟沒有認真研讀過法律,只能就該次經驗據實分享,但並不表示和我經驗不同的看倌是錯的,機車和手機的狀況會不會一樣我也不知道。

第一次找回時:
1. 我是證人身份。
2. 雖然被告是一個穿著很宅,怎麼都不像壞人的小女生,也沒有人問我願不願意原諒她。
3. 機車取回好久才被傳喚作證 ,但車鑰匙沒拿回來。
4. 不去好像不行~~那單子上寫著不出庭就會…反正就是會被硬拉去的意思,
無故不到還會有妨礙什麼之類的罪名。
5. 開庭只問了我兩件事:認不認識被告、這把鑰匙是不是你的
(最好是鑰匙上有寫名字啦...而且又拿這麼遠。我的答案也很妙:不確定,很像是)
6. 雖然那女孩沒認罪,我也沒有再被傳第二次。

若我也看過很多壞人(法官和檢警應該就是看過很多壞人的人吧),我也會覺得她的說法很牽強~~說是跟一個女性朋友借的,在某某演唱會認識,不知道真實姓名,電話已聯絡不上....

有一個很模糊的印象告訴我,第二次找回也有上法庭,因為印象很模糊,不在此亂說。
==========
我想問:
買/借機車可以看行照,那手機要看什麼?
===============
以很微薄的根據,我個人認為:
收受來路不明的東西就要有收贓的風險,無法明確指出來路者,很難證明善意。
那買二手貨怎麼辦?我若只是買個杯子,想告我的人要舉證那是他的都難喔~~。
===============
不敢說我一定對,但強烈建議看倌:
觸法沒有什麼小心不小心的喔~~不小心頂多是在法官權責範圍內判輕一點而已
linijay wrote:
我想問:
買/借機車可以看行照,那手機要看什麼?
(恕刪)




所以大家都說買二手手機要附盒子,買的時候還要確認盒子與手機的IMEI碼是一樣的啊,很少有人被偷手機還連盒子都被偷吧?


另外,手機是不一定拿得回來的,就像前幾樓說的,如果對方真的是從拍賣買到,那他就是「善意第三人」,他合法得到這支手機,所以不用還你...請節哀吧....
法律上叫做無罪推論
就算很難斷定是不是善意
但如果不能證明非善意
那就是善意
digogee wrote:
所以大家都說買二手手...(恕刪)


看了那麼多回文,
只有你是全對的!
如果手機現在的持有者真的是從往拍購買得,
手機是要不回來的!
只能跟現持有者商量購買回來(如果你還要這隻手機)。
而且你無權向他求償,
他是善意第三者,合法購得手機。
你只能向偷你手機的人求償。
所以,
上法院只是作證這手機是否是你丟失的,是否是現持有者合法購得。
不會對你的損失作任何判決。
如果現持有者確實是合法取得,
你就要等真正的拾獲者(侵佔者)到案,
一般是很渺茫的!
就算抓到了,就看法官如何判了!
根據我家人以前的案例,
不了了之。
因為手機已經是現持有者的。
htchien wrote:
還是有偽證罪可以罰的...(恕刪)


請把偽證罪反覆念十次
就可以知道被告可不可以以偽證罪處罰了
被告只有一種情況之下可以以偽證罪處罰
那就是被告在共犯或共同被告的審理程序上
在放棄拒絕證言權的情況下,出庭作證而故意為虛偽陳述
這時該被告才可以以偽證罪相繩
但話說回來了,此時被告的身分早已轉換到證人了
京寶梵 wrote:
這不是賠償案,是刑事...(恕刪)


請善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制度
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好處是不用另外繳交裁判費
雖然本案裁判費沒多少錢
2525 wrote:
看了那麼多回文,只有...(恕刪)

第九百四十九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九百五十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樓上都已經貼法條了
我再幫他貼一次吧
手機絕對拿的回來,若是這手機對你有特別意義,全天下只有這一隻的話
你可以拿回來,但你要支付善意取得人當初在公開交易市場取得手機所支付的代價

kuofm wrote:
1.樓主是原告,不是...(恕刪)


在公訴程序上
原告永遠是檢察官
樓主的地位是告訴人,告訴人有時會身兼證人兩種身分
若樓主要當原告,請走自訴程序,但自訴強制律師代理
所以呢,還是交給檢警去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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