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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網友"禕砃"涉嫌公然毀謗我~請公開道歉

owin wrote:
沒記錯的話
只要巴比以抓圖去上網地的警察局告發拿三聯單
.........如果是家中,太好了,行文請ISP帳號的申請人到巴比上網地警察局泡茶一下
如果巴比在馬祖上的網就好笑了,您得去馬祖一趟
然後巴比再慢慢晃去上網地的警察局
他可以原諒你(和解)但是你浪費一天
他可以不原諒你(送調解)你還有的受的
..............................................

名  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院 第 一 節 管轄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

無惡意,跟大家說明個觀念。

ps:全國法規資料庫蠻實用的!
piano wrote:
公然侮辱罪是刑法第309條,所以應該查刑事訴訟法....

雖然,答案是一樣的
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謝謝#177piano大大的指正,打太快、沒仔細想公然侮辱罪要用刑事訴訟法才正確。謝謝!!!


看了這麼多,我到還滿贊成樓主去告的耶!
怎麼說勒?這絕對是兩敗俱傷而已!
為了一口氣(不是說要姑息養奸),
提告對樓主也沒什麼好處吧!一連串的法律訴訟,
也要想想看是不是合乎經濟效益吧!
贏了?代表什麼?
的確!正義得到伸張,真的可以為現在的社會伸張一口正義之氣,
但真的有意義嗎?
如果只是為了一口氣,那就提告吧!
如果真的要告,倒是不用繼續在這裡說了,
行動,是樓主該做的事,
但是後面衍生出來的很多事情,自己要承擔。
喜歡,用自己的方式爬行,一步步向前邁進;像蝸牛一樣,用著自己沈穩步伐,朝向目標大步走;重重的蝸殼,是成長累積的財富,豐富一生的智慧;敏銳的觸鬚,是探索未知的利器
恩...我剛剛去看了一下那篇文章
你的用詞感覺有點譏諷
難怪會有人想嗆你
proafa wrote:
名  稱: 民事訴訟...(恕刪)

實務上.因為不知對方居住地.所以以告訴人居住地提告是可以成立的喔!
真不知道你在想什麼耶~!
那SE不就出到K800~K810~K820~K830出到後來不就要K10000000了嗎?
這啥邏輯阿!
功課作足再來發言~妳發這種文只會被笑而已!
啥叫極限?只要有錢賺就不會有極限!~
回去多多練習才是你要作的事
---------------
不要亂罵人家肖耶!
這是公開場所~不要公然毀謗OK?
支持上位大大說的~型號不會飽和的!
有人說型號一定要數字的嗎?一定要英文的嗎?
一定要幾位數的嗎?
真是的.................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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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自巴比的留言

巴比
雖然不似禕砃一樣直接口出羞辱性的"名詞"
但巴比句句帶刀,字字帶劍的功力也是了不得

不高興可以告我! 巴比
禕砃 wrote:
公開道歉信首先,由於...(恕刪)


乖~沒事了~快去睡覺吧!!
proafa wrote:
名  稱: 民事訴訟...(恕刪)


公然侮辱罪是刑法第309條,所以應該查刑事訴訟法....

雖然,答案是一樣的

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我發現我真的好無聊.................
禕砃 wrote:
公開道歉信首先,由於...(恕刪)


這位禕砃
就當一次教訓
下次罵人別再帶髒字
明明你們的討論串裡,巴比的言論辛辣且惡質多了,怎麼站下風居劣勢的你搞到道歉的下場呢?

dpudpu v2.0 wrote:
巴比
雖然不似禕砃一樣直接口出羞辱性的"名詞"
但巴比句句帶刀,字字帶劍的功力也是了不得
不高興可以告我! 巴比...(恕刪)

巴比不會告你的,因為你沒有辱罵他...
嚇到才道歉喔!?
這種道歉是真心的嘛!?
還會笑人耶 文竟然刪掉了
亂罵人笑笑帶過的話 01的風氣恐怕越來越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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