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從地方法院回來,也碰到了那位「買」到我手機的人
我是今年一月七日在加州健身房掉的5800,巧的是,「買」到我手機的人,也是在加州運動
他說他平常有在網路上買3C產品的習慣,還帶了銀行的交易記錄來,看日期好像是在2/12號有一筆10000的支出,是在一個叫做VT的什麼男孩聊天室買的,用一萬元買的,法官要他提出證明與對方的交易明細,他說他不知道放哪了,所以提不出來,說他是跟人家面交的,因為對方沒有附任何配件,所以便宜賣他。
後來法官問我相不相信對方的話,說實在,如果照他這樣說,他有在網路上買東西的習慣,那他應該對這樣配件不齊全的商品存有質疑,要我相信對方的話,其實很難。
最後在詢問紀錄上簽名後,法官跟我說,手機會還給我,還問我要不要提訴訟,說實在,手機拿回來已經很感激了,心裡雖然很想提告訴,但是要我一直這樣跑法院也不是辦法,也不想花時間在這裡。有拿回來就已經很感恩了。
心裡話:哪有這麼巧的事,我在加州統領掉的手機,對方也在加州統領運動,要他提購買證明或交易資料,他提不出來,要我相信他是善意的第三者,真的很對不起,我真的不相信
謝謝其他朋友的回應,讓我對整個流程或法律相關的條文有些瞭解。
在我的觀念裡,手機被偷了,是不可能要回來的。看來我錯了。也恭喜樓主。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