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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天鑑賞期內手機不得安裝SIM卡,那鑑賞期只能用看的嗎?

JamesChang wrote:
我的疑問是手機不安裝SIM來用,那難道只能用看的來鑑賞嗎? 我看還是直接退貨好了.


1.如果是我,我才不理那張鬼字條咧
之前我在pxhome郵購充電電池,也是有個鬼字條....但被我發現寄來的電池中有一部分疑似是退貨品,我當然是拆開之後才發現其中一盒裡面有用熱縮膜包住,另一盒沒有---我也不想聽什麼解釋,更不想萬一真的發現問題時已過七天,所以就直接退貨

2.至於樓主的手機,我想出貨商比較困擾的是,你裝了sim卡通常就一定會試打電話或有來電,就一定會在手機上留下記錄,如果是瑕疵故障品的話也就算了,如果退貨理由僅只是"不合所需"之類,那好好的手機被留一個撥打記錄,沒賺到你錢還得整理過才能再出貨,那不是很麻煩嗎(相信沒人會喜歡自己新買到的手機裡有撥打記錄吧).

3.據我所知,pxhome的退貨機制很容易,只要不是太離譜,都會很快讓你退貨(而且我覺得退貨重訂也比換貨方便). 何況,你退回去的手機,一定是還會再拿出來賣啦.所以與其太在意那個不合理的鬼字條,還不如仔細檢查手機各部有沒有問題比較重要. 之前我逛pxhome商店街時,也是有看到很多諸如此類不甚合理的退換貨規定,結果有人留言去問,得到的回答就是「只要商品完整保留吊牌,還是可以讓你退換」....如果樓主仍然很介意那鬼字條的規定,那就直接退貨到店家去買好了(因為你郵購其他手機很可能也一樣會有那個鬼字條).







後來我小心地把包裝盒打開,裡面看起來分明也是被拆過了,但是我不知道是否被試用過,因為我也沒開機,最後我決定還是退貨,以免日後有糾紛,以後改到有實機的店面去試機好了.

James Chang
JamesChang wrote:
後來我小心地把包裝盒...(恕刪)

小心了半天,原來拿到之前被退過的貨,這樣拆盒爽度一定是大減的。
告訴您網購或電視購物的小秘訣,那就是儘量買新品剛推出來的,因為您是第一手買進,比較不容易買到之前被人家退過的貨。另外已經出來一陣子了或是熱門機也不要買,買到被別人之前的退貨機率非常大。

沒辦法,消保法的網購7天鑑賞期被台灣消費者玩爽的,自己還是小心為妙。趕快退吧,只是下一個苦主不知道是誰就對了~~
這裡想請各位幫忙澄清一下:

1. 「鑑賞期」是否等於「試用期」?
2. 若在實體店面買東西, 是否可以先拆封試用過, 再去櫃檯付錢?

換句話說, 小弟想問的是: 鑑賞期間可以拆封試用嗎? 有沒有法律專家可以確認這一點?
不能插Sim卡如何鑑賞.... 換個角度....
誰要買別人試過的機子??


如同處女情結一般,這個問題真令人省思....

以我個人來說... 是不是第一次不重要...
重點在功能要正常.,不要有瑕疵.......我是說手機啦!
小弟試著描述一下「鑑賞」與「試用」的差別:

1. 當初設立鑑賞期是為了: 光看平面型錄無法確知商品的外觀與立體感, 故要求郵購業者提供「鑑賞期」, 以便消費者能如同在實體店家一般, 確認其立體外觀之後, 再決定是否要購入.
2. 從以上的設計原意可知, 「鑑賞期」是為了讓消費者確認外觀, 不是要確認功能.
3. 對於已購入的物品, 若「功能」有瑕疵, 不論是實體或郵購, 店家都需負責恢復其功能, 此點與七天鑑賞期無關.
4. 若要確認或體驗功能, 不論實體或郵購, 都是由店家提供已拆的「試用品」, 而非拆新品來試用後, 再封回去.
4. 很多人舉國外「無條件退貨」的例子要求國內比照辦理, 但實際上, 國外的作法是:
a. 雖然是無條件退貨, 消費者仍然要付 10~15% 的「手續費」, 並非可以全額退費
b. 被退貨的商品, 並不會以「新品原價」再賣給下一個消費者, 所以下一個消費者一定是拿到新品
c. 退貨重包裝的產品, 會以「大減價」方式售出, 價格折扣也大約是 10~15% 左右, 且會明白告知非一手新品
所以, 在國外雖然是可以試用, 不過消費者仍然要為「試用」付出代價. 國內這方面雖沒有明確規定, 但與國外慣例相比, 若消費者沒有付出特定代價的話, 似乎還是只能認定為「僅供外觀鑑賞」而已.

為了確保消費者不會誤會「鑑賞期」的意義, 以為鑑賞就是可以試用, 現在很多網站都已經特別註明: 鑑賞期非試用期, 以避免消費者誤會.......
我想會有這個限制,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因為手機IME碼的關係。

如果今天消費者使用人頭卡+新手機,做了一些壞事後,

再把手機退回去,我想倒霉的是下個拿到手機的人吧。
所謂鑑賞期試用期,玩文字遊戲的成分居多吧,
請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現行法規:
http://www.cpc.gov.tw/index.asp?pagenumber=021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18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19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不過在實務上可能會有些小差別,譬如消費者可能要負擔合理的手續費,
或是消費者以超過檢驗商品之外的行為導致商品損壞可能無法全額退費等等.
總之,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直接撥 「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詢問.

其他參考:
http://www.ettoday.com/2001/01/10/710-305171.htm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98
http://blog.yam.com/BlogIndex.php?BLOG_ID=qq1200&CATEGORY_ID=733594





這種規定違反消保法啦.
東西也沒比較便宜, 直接退貨抵制它啦.
(它的服務愈來愈回去,小弟我很早就不在那買東西了)
raytracy wrote:
這裡想請各位幫忙澄清...(恕刪)



我在實機店家買手機的話
如果確定要買
我當然可以當場檢查功能是否正常阿
不正常立刻換一隻或是考慮別隻手機
可是如果照鑑賞期的解釋方法...
那我怎麼確定是否基本功能正常
沒有人希望買到機王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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