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台灣沒有明確的規範手機拍照無聲.但是有規範妨害秘密罪.手機製造商也希望自家品牌手機不要輪為犯罪工具所以我覺得拍照有聲是合理的正當理由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第二項有規定: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testthings wrote:這算啥理由有心犯罪,...(恕刪) 這不是理由啦.就像大大說的有心的話什麼都可以用阿..但是廠商只是不想沾上麻煩摟..因為當年那台可以透視的攝影機給來很大得反效果摟..請大大多為女性同胞著想摟
我想不管什麼心態,想想如果要使用照相功能,看地點、看時間、看需求,有哪些是要“無聲”的方式來進行?就因為這事涉可能遭犯罪所利用,廠商本身有自省良知〈說的好像太給他們臉上貼金〉,不願自家產品淪為犯罪工具,進而影響形象!這可能跟SONY本家的規定有關,像它的MD只能作一次COPY,但我的第一台KENWOOD MD,就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