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台灣廠商的投入,皮特覺得很棒但是還是忍不住要講為什麼這麼好的一個產品,有這麼棒的市場利基,包裝卻弄的那麼.....難看呢?這種外表,擺在賣場裡面,有多少人會去看一眼? 會真正買的也只有男生的geek族群吧? 若不是拍郎兄去調查,我想他女友也不會發現這款產品的,更遑論購買。設計和包裝真的很重要重要重要啊....
之前有注意這個產品. 本來還蠻想買的,可以免掉不用整天開電腦。不過看了樓主的介紹後,還是有很多改善的空間..1. 手機端不能全螢幕播放,這是很大的問題,因為手機螢幕已經夠小了,還不能全螢幕播放,那真的是不知要說什麼.. 2. 上面有大大給的 demo 影片,說實在的拍的一點說服力都沒有耶..我還是用我的 Orb 好了.. PDA 及手機皆可全螢幕播放,並且有支援串流的手機都可用!
chiang wrote:我補充一個,超過兩個...(恕刪) 請問站長大大,超過兩個連線違法,是違哪個法?如果是第四台,那麼在家裡看,超過3個人是不是屬於公開播放呢?或者,如果家裡頻寬夠,一次買兩台,每個人各看一台,是否也造成違法?煩請解惑...
1.超過兩個連線是否違法我不清楚,但是若超過兩個連線都是僅供自己個人使用,似乎有解釋為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構成違法。其他情形請仔細描述情況後再來討論較有意義。2.「公開播送」的定義,在著作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廠商能保證你僅做個人使用嗎!?東西賣出去它還要處處要求你只能你個人使用!?還是只給你一套接收端軟體的授權來減少你採購的欲望!?所以對它們來說最好的作法就是只提供一組連線至少就消極面上就不會產生"公開播放"的法律限制自然就沒有被告的風險(在美國消費者可能可以用這樣告廠商 而廠商還有可能會輸)也許算是一種廠商的自我保護
1."用一台電視給很多人看"跟"一台機器給很多人連線進去看"是不一樣的, 是兩種不同的行為不能說因為看的都是同樣的人, 就視為相同2.提供這樣的功能, 廠商並不夠成違法問題這就像有人買了水果刀去殺人, 賣水果刀的人不會因此被判刑一樣根據信賴原則, 廠商可以信賴購買機器的人, 不會利用機器去做違法的事情3.在家裡買兩台, 一個人用一台跟你家裡牽一條cable, 接兩台選台器兩台電視是一樣的是否違法, 要參考使用協定--個人淺見, 謝謝收看
小弟提一個問題望解惑Sling Media去年申請了專利, 前幾天File進去, 如以下連結:http://appft1.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2220060095471%22.PGNR.&OS=DN/20060095471&RS=DN/20060095471其他廠商會不會去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