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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跟我家的大X強波器看起來好像!
隨便來個設計師救救那個外觀跟介面吧.....
光華商場賣的套件都比這好看....

(不好意思.......我造口業了)
只支援S60的手機.那其他的呢?UIQ就無解?範圍還是太小了...
看完這篇,聯想到:我發誓,作者絕對不是業代,但是買了,絕對不能退。

PS: 此篇應該讓不少網友止步,因為輸出的畫質實在有待加強阿。
看到有台灣廠商的投入,皮特覺得很棒
但是還是忍不住要講
為什麼這麼好的一個產品,有這麼棒的市場利基,包裝卻弄的那麼.....難看呢?
這種外表,擺在賣場裡面,有多少人會去看一眼? 會真正買的也只有男生的geek族群吧? 若不是拍郎兄去調查,我想他女友也不會發現這款產品的,更遑論購買。
設計和包裝真的很重要重要重要啊....
之前有注意這個產品. 本來還蠻想買的,可以免掉不用整天開電腦。

不過看了樓主的介紹後,還是有很多改善的空間..

1. 手機端不能全螢幕播放,這是很大的問題,因為手機螢幕已經夠小了,還不能
全螢幕播放,那真的是不知要說什麼..

2. 上面有大大給的 demo 影片,說實在的拍的一點說服力都沒有耶..

我還是用我的 Orb 好了.. PDA 及手機皆可全螢幕播放,並且有支援串流的手機都可用!

chiang wrote:
我補充一個,超過兩個...(恕刪)


請問站長大大,超過兩個連線違法,是違哪個法?

如果是第四台,那麼在家裡看,超過3個人是不是屬於公開播放呢?

或者,如果家裡頻寬夠,一次買兩台,每個人各看一台,是否也造成違法?

煩請解惑...
1.超過兩個連線是否違法我不清楚,但是若超過兩個連線都是僅供自己個人使用,似乎有解釋為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構成違法。其他情形請仔細描述情況後再來討論較有意義。

2.「公開播送」的定義,在著作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廠商能保證你僅做個人使用嗎!?
東西賣出去它還要處處要求你只能你個人使用!?
還是只給你一套接收端軟體的授權來減少你採購的欲望!?

所以對它們來說最好的作法就是只提供一組連線
至少就消極面上就不會產生"公開播放"的法律限制
自然就沒有被告的風險(在美國消費者可能可以用這樣告廠商 而廠商還有可能會輸)
也許算是一種廠商的自我保護

1.
"用一台電視給很多人看"跟"一台機器給很多人連線進去看"是不一樣的, 是兩種不同的行為
不能說因為看的都是同樣的人, 就視為相同

2.
提供這樣的功能, 廠商並不夠成違法問題
這就像有人買了水果刀去殺人, 賣水果刀的人不會因此被判刑一樣
根據信賴原則, 廠商可以信賴購買機器的人, 不會利用機器去做違法的事情

3.
在家裡買兩台, 一個人用一台
跟你家裡牽一條cable, 接兩台選台器兩台電視是一樣的
是否違法, 要參考使用協定

--
個人淺見, 謝謝收看
小弟提一個問題望解惑
Sling Media去年申請了專利, 前幾天File進去, 如以下連結:

http://appft1.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2220060095471%22.PGNR.&OS=DN/20060095471&RS=DN/20060095471

其他廠商會不會去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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