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產舉例:無線電視三台之類
看了幾百年也不會有人收費
收取費用應該往廣告商面去收取
目前這方面應該沒有違法及違憲
不過現在台北市無線網路就似乎有違法及違憲了
因為屬於公共財產之一
應該向網路廣告商收取費用
不得向市民或使用人收取費用吧!?
剛剛上通訊介面學得知的
或許有誤,請多指教!
kick_elmo wrote:
公共財產舉例:無線電...(恕刪)
公共財產舉例:無線電視三台之類??
這是誰說的??
人家是在衝收視率好賺廣告費!!
看個電視還要收費 又不是第四台
你所謂的公共財 是指政府出錢辦的東東嗎??
還是??...............
不然我看不出來 台北市無線網路服務應屬公共財,不得收費!
當然能免費是最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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