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海邊,管太多!自毀長城!!!當台灣人都不懂法律嘛???商標權第一條-「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理論」,也就是代理商賣出商品給經銷商並取得報酬後,等同「商標權」耗盡(以後再轉幾手都無關)到消費者手上已經是第二手啦~到網拍買家手上已經是第三手,商標權標的只及於第一手也就是代理商無權主張2手買賣訂價權利(為了商標法第一條-防止市場之獨占及壟斷,並可促進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樓主的東西既然是贈品,如果可以的化可以請公司單位開立「付款證明」,這樣你就是第三手台灣商標法用的是「國際耗盡」Refence:智慧法院判例 比樓上隨便說說的還準吧?這樣無端稍擾2手賣家,有沒考慮做「集體訴訟」(有限制 >=超過20人)--->這塊在台灣還是處女地Note1.商品必須是真品(就是不能是贗品、仿冒品、贓物)Note2.不可採用原廠的LOGO、圖片、文字-著作權法(只能自己手動描述、拍照,就是叫你別炒商標、遠離商標) ->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Refence:網拍全新或二手正品商品有違反商標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