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修正,自94年9月1日起實施停車費催繳暨追繳相關措施。
停車費逾期未繳依該條文第2項規定寄發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給駕駛人,限期於7日內補繳停車費並加收必要之工本費50元,如駕駛人仍未於催繳期限內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欠費(含停車費及催繳工本費)。
修正條文實施後,增加民眾於催繳階段補繳的機會,可避免直接受罰,且將罰鍰600元調降為300元等措施,對民眾較有利。但未繳停車費將寄發催繳通知單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50元,倘民眾於催繳期限內仍未繳納,除需罰鍰300元外,尚需追繳停車欠費。因此,特別呼籲民眾記得於期限內繳納停車費,以免屆時需加收工本費並追繳停車欠費,造成民眾更多的停車費用支出及不便。
出處: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117020&ctNode=13046&mp=117021
所以還是要多繳50元是吧......
在台北市超商繳,可以不要多繳那50嗎??
此外,他完全沒有提到除了超商,還有哪邊可以繳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