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忙先PO NCC 的回覆
回頭有空再PO 始末情節...
我是從去年 12/28 向NCC申訴,結果他估計要到1/19才能回覆,
結果在一月中收到遠傳來信,要我電話連絡談論該事宜,
我沒有打給遠傳,反而向NCC提起申訴,申訴對象就是NCC,
我嚴重抗議NCC 違反個資法,未經我同意就私自將我的信箱給遠傳,
並告知我的訴求是針對條約的適法性,而非單獨的消費個案糾紛,
如果是單獨的消費糾紛,我直接找消保官就好了,並說明會將此事
向監察院陳情,結果就有了第一封回信,至此之後,
我就是直接以該mail 跟NCC 溝通,省去了上官網的冗長程序。
敬啟者:
茲復 台端於102年1月16日電子郵件有關「貴單位竟將本人信箱給予遠傳無視於個資法的存在」案,本會說明如下:有關 台端先前於101年12月28日向本會反應遠傳電信公司網站:「遠傳推出平板2年榜約方案(月繳175),此案規定sim卡需綁定所購買的平板詳細內容於下面連結...右下的方案說明連結 http://www.fetnet.net/estore/shopping/nh.do?cmd=init4in1 假如不慎所購買的平板損毀,可是sim卡又因條約限制而不得使用於其他裝置變成平板損毀後,只能繼續繳月費,卻無從使用,請問這樣的合約是否符合平等互惠之原則,消費者是否可主張消保法第12條判定綁定限制的條文無效,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經本會人員查證該條文確有損消費者權益,已於近期透過行政指導該公司立即改善,改善後條文如下:「平板上網175限特定平板電腦機種上網使用,若門號SIM卡置於其他非特定平板電腦機種上網時,可能會影響上網功能。請將SIM卡插回平板電腦,即可恢復正常使用……」,敬請 台端可上該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超連結網址為:http://promotion.fetnet.net/pmt/tablet/reminder.html。對於原條文:「…本公司得逕行處置或自動中斷數據服務…」等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字詞確已刪除,本案件經 台端來信指導得以對於不當條文修正,本會相當感謝 台端對於電信事業之關心,未來本會將持續加強對電信業者之監理作為,以確保電信消費者權益。
另先前本會人員因一時不察,將本案轉請遠傳電信公司查察一事,造成 台端困擾,在此向 台端致上歉意,本會將加強職員處理類似案件之教育訓練,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最後,再次感謝 台端來信指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為增進為民服務品質,本會非常重視民眾對於陳情案件處理情形的滿意度,竭誠歡迎您撥冗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作為我們檢討改進的指標。
滿意度調查網址:http://www.ncc.gov.tw/chinese/VoteRelay.aspx
-----------------------------2/7 更新---------------------------------
2/6我發信如下...........
針對貴部所做處理,本人只能說事情只做了一半
1.做一半的是刪除條文...本公司得逕行處置或自動中斷數據服務...
改成...若門號SIM卡置於其他非特定平板電腦機種上網時,
可能會影響上網功能。請將SIM卡插回平板電腦,
即可恢復正常使用
2.重點是我所提及當平版損毀時...將SIM卡插回平板電腦,能用嗎?
業者限制SIM卡綁訂機器的理由何在?用戶權利是否受損?
舉個例子,假設某自來水公司提出優惠,申辦該家自來水可以以市價的一半購入有濾水功能的水龍頭
但是該水管路必須裝設該有濾水功能的水龍頭才會出水,如裝一般水龍頭則不出水
如果有濾水功能的水龍頭壞了....抱歉.....水費基本費(175元/每月)還是要繼續繳...但你卻用不到水
因為你用自己的水龍頭裝上該水管...他是不會出水的
所以現在問題是平版損毀時,即便改了上面條文,還是沒有解決問題
3.消費者申辦的是3G上網的服務,對電信業者這才是產品,
也是業者要提供的服務,至於平版的優惠購置是誘因,平版並非是主產品
至於業者要運用商業手法促進業績是無可厚非,
但前提必須是確保產品 3G上網的服務 要能夠提供
如果還是不清楚....可以留承辦人電話,我可以打過去說明
另外關於本次的案例,已登於國內知名 Mobil 01 論壇
許多遠傳用戶都在等事情的進展,本人只是代為喉舌
既然 NCC 是獨立機關,就應摒除傳統行政體系推拖拉的惡習
該做的事,就要一次搞定。
敬啟者:
茲復 台端於102年2月6日電子郵件反映有關「針對貴部所做處理,本人只能說事情只做了一半」案,本會說明如下:有關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推出175平板專案,據本會調查,如平板壞了,將USIM插入其他平板或智慧型手機時,如接到遠傳電信公司通知,該公司只是單純提醒用戶並不會中斷任何通信服務,依據電信法第22條規定:「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及本會於101年7月12日第493次委員會議通過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中,對於電信業者可自行中斷或暫停用戶之電信服務之相關條文中並無因用戶自行更換平板或智慧型手機可中斷服務之規定,亦即電信業者不可以擅自將用戶通信中斷,否則將依違反相關規定裁處。假如 台端握有被電信業者因更換平板時被中斷或暫停服務之情事,請檢據向本會申訴,最後!感謝 台端來信指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剛剛我又發信....如下
所以將SIM卡插到其他裝置是應該要維持通訊才是合法
但目前有許多用戶有質疑
一旦將SIM卡用於其他裝置,遠傳是否有權將175元/月 調成400元/月
(因該方案原名目是費率400元/月,因綁約平版才變成175元/月 )
敬啟者:
因當初簽訂是175方案,不可能由電信業者片面毀約,請放心!
NCC 王維年 敬啟
你插在別的平板,他給你斷線,還不是不能用?
cranberry wrote:
若門號SIM卡置於其他非特定平板電腦機種上網時,可能會影響上網功能。請將SIM卡插回平板電腦,即可恢復正常使用
cranberry wrote:
有點忙先PO N...(恕刪)
看了一下,我想只是玩文字遊戲而已,應該跟之前的使用狀況會一樣,也就是說只是文字上沒有之前那麼強硬帶有警告意味而已,意義根本沒有變
引述修改後關鍵條文:若門號SIM卡置於其他非特定板電腦機種上網時,可能會影響上網功能。請將SIM卡插回平板電腦,即可恢復正常使用。
由此可看出,你如果把SIM卡放到非特定平板(這句話就是非綁約那台平板,綁約平板就是指特定平板)
還是會""影響""上網功能,那怎麼影響? 不能上網也算影響!
所以他叫你如果上網功能有影響,那就插回原來那台就OK了 哈!
那請問最主要的狀況:合約內平板損壞或遺失,SIM卡要怎麼"插回"那台特定平板?
修改後條文也沒有提供任何相關損壞後或者遺失怎麼處理的資訊?(這也是原作者給NCC的主要訴求)
結論是:演一場戲給你看 一切還是沒有改變
只好再針對這個項NCC再申訴一次了
綁約24個月,申訴一次就要一個月,請問有多少枚果時間陪他玩?
只有遠傳 沒有距離
"平板上網175限特定平板電腦機種上網使用,若門號SIM卡置於其他非特定板電腦機種上網時,可能會影響上網功能。請將SIM卡插回平板電腦,即可恢復正常使用。一般語音及簡訊不受限制,其所產生之通信費用另計。"
看起來遠傳只是玩文字遊戲而已,
但它這裡寫非特定平板電腦機種, 那我換另一台一模一樣的同機種咧?
若可上網, 但帳單後來產生額外收費...? 之後又要慢慢去申訴,冏
不過我想應該是不能換的,
手上已經有遠傳這方案的人,
應該可以測看看,換別台有3G上網的平板上網看看,
若不能上,遠傳就只是換個方式寫,
若可上...到時帳單有可能會有額外的收費?
還是就是變成只提供500MB的流量?
關鍵在這句
"若門號SIM卡置於其他非特定板電腦機種上網時,可能會影響上網功能。"
換別台應該就是無法上網!!!
走低調路線...流浪前夕的自行車日記即將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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