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阿,這些人來勘查都不帶地籍圖的喔,光肉眼就可以辨別是否違建?
第二次mail,終於帶了地籍圖,不過又出現問題,不僅違建又竊佔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土地,這次回文說,已發函通知該局依土地管理機關權責辦理?(竊占與違建兩回事吧)
第三次mail,並mail給政風室(廉政信箱)及國有財產局
不知拆除大隊被我煩到不爽還是怎樣竟回我(擷取片段)” 本大隊拆除違章建築,旨在謀求公共利益,非保護土地所有人之私權,佔用土地純屬私權範圍,如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本案其土地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如需本大隊配合拆除,將由該土地管理機關主政並訂定拆除日期後本大隊配合辦理”我已在mail說得很清楚了” 竊占與違建兩回事”只要不符建築法令(無申請建照及使用執照)皆屬違建不是嗎?
且不管土地所有權人是誰都必須拆除不是嗎?而上述回文卻是拆除大隊為配合單位,這不就擺明政府機關可以蓋違建?
而政風室千篇一律的回文”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 98年11月16日 向本處「廉政信箱」反映事項,因屬本府工務局權責,本處業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移請該局儘速審慎處理逕復。
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處長 張英源 敬上
98/11 /17
只有日期不一樣
國有財產局的回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南改字第0990001344號
主旨:有關本局經管高雄市前鎮區瑞岡段二小段752地號國有土地遭占用乙案(崗山中街
101巷31~34號),查該地現占用戶刻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1項2款規定依向本處申請承租
中,本處將俟該申租案辦結情形續處占用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99年1月20日電子郵件(編號:CB09900056)辦理。
二、副本抄送高雄市政府,有關旨揭地號地上房屋占用防火巷違建是否違反建築法令或涉
及公共危險,惠請 貴府依主管機關權責卓處。
機關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
聯絡方式:陳仕元 07–2293670轉270
承租???約1米寬的土地,想也知道是防火巷,竟然可以承租
又再次的mail告知國有財產局的回文已告知” 貴府依主管機關權責卓處”,然而拆除大隊一樣不鳥,一樣回文” 高市工違隊一字第0980004942號函通知該局依土地管理機關權責辦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在案”
想請問各位這該如何解決,我打算上監察院陳情不知可否?





